收貨後,對方沒有開具發票,可以不支付貨款嗎?

經營企業的朋友們,經常會碰到這樣一種情況:買方已經收到了賣方的貨物,但是賣方一直沒有開具發票,那麼買方是否可以等到對方開具發票以後再支付貨款呢?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又會怎樣判決呢?

啟正公司和百川公司一直有業務往來,合作關係穩定。前期供貨和結算都很順利,但是自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間,啟正公司供貨後,百川公司的採購員陳某和張某都簽收了出庫單,而買方百川公司在貨款結算方面出現了問題。

啟正公司按照百川公司的要求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後,但是開票單位是貝殼化玻儀器銷售部,而百川公司卻遲遲沒有付款。啟正公司多次催款無果,不得已將百川公司訴至法院,

收貨後,對方沒有開具發票,可以不支付貨款嗎?

要求:

1、其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的貨款34000元;

2、百川公司償付啟正公司利息7400元。

啟正公司提交的證據有:

1、自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間,啟正公司向百川公司供貨的出庫單,上面列明瞭貨物名稱、數量、價格,金額共計34000元,並由百川公司的採購員陳某和張某在出庫單上簽字。

2、啟正公司在上述日期分別向百川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由XX公證處出具的XX號公證書,內容為:陳某於2019年5月在公證處出具的證人證言,陳某自述其自2010年起至退休一直系江海公司的採購員負責採購工作,每次採購按公司財務要求開具發票,有時以江海公司的名義開具,有時以百川公司的名義開具。

百川公司辯稱:

1、自2013年至2014年期間未收到啟正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未見到我公司材料入庫單相關手續及採購訂單;

3、2015年末我公司與吉瑞公司簽訂轉租協議。2016年3月期間,我公司不可能採購生產用物料;

4、啟正公司提供的2016年開票單位為貝殼化玻儀器銷售部,開票單位與啟正公司不符;

5、陳某於2014年9月因身體原因從我公司離職,2016年3月,陳某簽收的出庫單的貨款是14000元,我公司不認可。

收貨後,對方沒有開具發票,可以不支付貨款嗎?

法院經審理認定:

1、百川公司主張未見其公司的入庫手續及採購訂單、其公司2015年下半年基本停產,不可能採購生產用料等為由主張不支付貨款。

法院認為,陳某代表百川公司簽收了貨物後,是否交齊公司、百川公司是否辦理入庫手續,其公司是否停產均與本案啟正公司以買賣合同出賣人主張百川公司支付貨款沒有法律關聯性(即百川公司主張的事實和買賣合同付款事宜沒有直接關聯性,是兩個法律關係)。

2、百川公司主張為收到啟正公司2013年-2014年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不支付貨款。法院認為,百川公司作為合同買方,啟正公司依據合同已經交付貨物,百川公司為提供證據證明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先開具發票後付款,故百川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貨款,法院不支持。

3、百川公司認可陳某是其公司員工,同時啟正公司提供了陳某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陳某在出庫單上簽收貨物的行為是代表百川公司的職務行為,陳某簽收的出庫單的貨款應由百川公司支付。

4、、關於百川公司注資2014年9月陳某離職後,不能代表百川公司簽收出庫單,對2016年8月陳某簽收的出庫單不認可,百川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陳某離職的具體時間。

且,即使陳某確於2014年9月離開百川公司,但百川公司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啟正公司告知了陳某離職的相關事項或通知啟正公司對陳某職務的解除。

從啟正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及出庫單和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在案涉交易中啟正公司一直與百川公司的員工陳某進行交易。

即使陳某離職,在百川公司沒有告知啟正公司的情況下,啟正公司有理由相信陳某的行為仍代表百川公司,陳某的簽收行為系其職務行為,那麼離職後簽收貨物的行為系代表百川公司的表見代理。

5、啟正公司以張默簽字確認的出庫單主張百川公司支付貨款,對此為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系海川公司的工作人員或張某系代表百川公司簽收貨物的相關證據,故對張某簽收的出庫單貨款1200元不予支持。

6、啟正公司主張百川公司支付利息74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百川公司應當在收到或是即支付貨款,百川公司至今欠付啟正公司貨款32000元,已經構成違約,應支付利息。

案例關鍵點:

收貨後,對方沒有開具發票,可以不支付貨款嗎?

1、在交易中,如需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應該在貨款支付條款中約定: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再付款。如果沒有做此約定,那麼付款和開具發票是沒有直接關聯性的。

2、員工離職後,需通知有業務往來單位,避免出現本案中涉及到的表見代理情況。甚至如果該離職員工有以公司名義在外部企業(例如餐飲行業等)簽名賒賬等權力時,在其離職後,也應及時通知相關企業,避免出現表見代理情況。

3、法院對於合同責任的認定,一般情況下會採信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很難起到作用。例如本案中,百川公司主張其公司以出租,所以理所當然不會再進行採購,在生活中,大家認為很好理解,但是在法律框架下,一般不會被認可,除非能夠提供更有力的證據證明。


收貨後,對方沒有開具發票,可以不支付貨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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