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錯誤保全了,能找保險公司賠償嗎?

理論研究 | 訴責險賠付實務窺探—保全損害糾紛的預防

財產被錯誤保全了,能找保險公司賠償嗎?


本文作者:陳禹彥

  • 訴責險賠付實務窺探—保全損害糾紛的預防

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投入市場已經有時日,其極大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促進了”保全難”司法難題解決,廣受好評。但該產品責任期間往往超過一年,且保險人通常少有介入原訴糾紛卻要承擔因申請保全錯誤所致的責任,又鑑於2015和2016年在市場大賣,今後兩年該產品的涉訴案件將迎來爆發。故對已發生案件風險的梳理實為必要,筆者曾經參與該產品研究和早期市場實踐中已有思考,此次對於訴訟實務研究,希望藉此分析以利於當事人更瞭解該產品,也對保險人經營提出建議。

  • 何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100條的規定,訴訟財產保全須提供擔保;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則是由保險公司依照與申請人締結的保險合同,承擔申請人可能承擔的保全申請錯誤風險,並由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證當保險事故(即申請人的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上的損失)發生時,由保險人替代財產保全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取決於司法對於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這也該險種理賠與否的關鍵。

  •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

如上所述,保險事故即申請人的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上的損失,從傳統保險理賠的角度上看,對保全錯誤的“定責”以後,才是對保全錯誤導致損失的“定損”。因此,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是該險種理賠與否的關鍵。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行為人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須賠償;《民訴法》105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錯誤所遭受的損失;同時《侵權責任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上分析,保全錯誤的損害按照法律規定應為侵權之債,且並沒規定為特別侵權,所以基於《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的原則,應當認為保全錯誤的認定標準應當為一般侵權的認定標準;區別於特別侵權,除申請保全的行為、客觀造成損害結果、申請保全行為與損害結果中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三個要素之外,還需要考量其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若當事人申請保全乃為防止今後判決難以執行的目的,且基於訴訟法律常識的注意義務,沒有惡意保全他人財物、拖沓訴訟的。鑑於案件當時並未完全查明事實情況下的判斷,不可僅以裁判文書的勝敗來定義保全申請是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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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通過判例來熟悉訴責險的訴訟實操:

裁判要旨:【(2017)皖12民終1820號】

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不應列為被告,如其同案件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係,在該案中將其列為第三人更為適當。……;藥品不能長期保存,四川天心堂藥業有限公司作為一家醫藥公司,應對藥品的性能、保質期、銷售旺季有最基本的瞭解,在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申請時,四川天心堂藥業有限公司未予同意,導致錯過藥品銷售的最佳時機,造成藥品貶值,過錯明顯,應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根據上述規定,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承擔保險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案件事實:

2015年12月14日,四川天心堂藥業(下稱“天心堂”)以加工承攬糾紛為由向漣水縣法院提訴,要求判令江蘇漣水製藥(下稱“漣水製藥”)按照《藥品訂單生產加工協議》向天心堂交付注射液,並支付相應遲延交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安徽華源醫藥股份(下稱“安徽華源”)處由漣水製藥生產的某注射液為天心堂所有並返還。同月17日天心堂向漣水縣法院申請保全安徽華源銀行存款。同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稱“南京人保”)為天心堂提供訴責險。同月18日,漣水縣法院查封了安徽華源倉庫內的某注射液。同月28日,安徽華源要求解除查封遭駁回。

2016年4月10日,安徽華源向法院提出變更保全措施,變賣藥品保存價款,原告天心堂未予同意。同月21日,法院判決駁回了天心堂對安徽華源的訴訟請求,天心堂隨後上訴至淮安中院。同年5月18日,漣水縣法院裁定解除了對安徽華源的保全,同月26日解除查封的某注射品。同年8月10日,淮安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二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調解結案。同年12月20日,安徽華源將四川天心堂和南京人保以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0餘萬元注射液貶值損失。該案一、二審都認可由南京人保賠付安徽華源110餘萬元人民幣(裁判要旨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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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財產保全責任險部分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天心堂在客觀上因為其申請保全的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而在確定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上,天心堂的申請行為客觀導致了安徽華源的財產損失,且在法律邏輯上依照保全期間的醫藥行業的社會經驗和知識水平標準判斷,注射劑長期保全且不變更保全措施必然導致注射液變質而貶值,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因果關係的。

然本案中更為重要的是在主觀過錯的認定上,天心堂有如下兩點可能是會被認定為具有保全錯誤的故意:


1、保全對象錯誤

天心堂和漣水製藥之間承攬加工合同關係,加工承攬標的為上述案中的帶有藥品編碼的注射液,天心堂認為該注射液為其所有並申請保全安徽華源倉庫內編碼一致的注射液。但安徽華源並非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是作為第三人,因為在公開判決中並無顯示該批註射液的歸屬流向,根據安徽華源業務範圍作為藥品經銷商,由藥品生產商轉移商品所有權的經銷模式應當為業內所熟知,若該注射液所有權已經由安徽華源從漣水製藥處善意取得,則天心堂起訴漣水製藥而保全安徽華源擁有所有權的藥品並不合適。即使有疑義,也可另案起訴安徽華源不當得利而保全其財產。


2、保全方式不當

安徽華源曾經在訴訟中向縣法院提出變更保全措施,變賣藥品保全價款,原告天心堂未同意。在法院的判決理由裡也對主觀過錯方面作了主要的著墨,認為,天心堂作為一家醫藥公司,應對藥品的性能、保質期、銷售旺季有最基本的瞭解,在安徽華源提出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申請時,天心堂未予同意,導致錯過藥品銷售的最佳時機,造成藥品貶值,過錯明顯。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財產保全申請人作為侵害人,主觀方面的過錯是構成要件之一,且該過錯對於法院判令申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結論:該判決值得贊同,財產保全損害的構成要件應與一般侵權責任認定要件相同。若僅以判決結果倒推是否構成保全錯誤,則顯然忽略了保全申請人主觀過錯方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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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保險人的建議

從本案的發展中我們可以發現,財產保全損害之訴源於天心堂錯誤地將本屬於安徽華源所有的注射劑進行保全,南京人保在承保該案的訴訟保全責任險時因為沒有詳盡地瞭解案情而承保,導致核保關失守。但此案仍有餘地,若按照平安保險早期對重大案件全案跟蹤並指導的操作,安徽華源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變更保全措施時保險人就介入同意變賣以保全價款,則即使保全錯誤損失可能只是相應的銀行利息。至此該案到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調解結束之前若保險人介入,要求在調解書中約定:“雙方放棄就本案所可能引發的財產保全導致損失的索賠權利。”仍然可以挽救。綜上,保險人在此三大關失守,導致保險人必須承擔因天心堂申請保全錯誤的責任。

同樣在安徽華源作為當事人的系列案件中,上海新先鋒藥業(下稱“新先鋒”)就利用調解書避免了申請保全損害的責任。新先鋒在法院訴華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凍結了安徽華源的銀行存款,後由於雙方在另案中達成調解,並約定雙方均放棄在調解書生效前因對方訴訟保全而可能產生的索賠權利,新先鋒申請解除了保全。縱然安徽華源後又起訴新先鋒財產保全損害糾紛,但因雙方有調解協議在先而被法院駁回【(2016)最高法民申3438號裁定】。

如上所述,保險人經營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時應當把握住三道關:1、嚴把核保關,如有必要可請外部律師對承保風險出具意見,做到謹慎承保;2、務必跟蹤重大案件的內容和重要節點,並與被保險人約定在撤訴、和解、上訴等時點的選擇與否應徵求保險人同意。3、根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訴責險中保險人會在法庭上直面財產保全之訴的原告,因此保險人應當積極地應對,及時介入,尋求被保險人配合以作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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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中的法律問題》

中國保險報 中保網

【知識鏈接】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適用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 作者簡介

陳禹彥

任職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金融與保險團隊高級合夥人。

中南大學法學學士,臺灣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金融與保險、海事海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曾於平安財險等保險機構總部任職,累計處理重大保險訴訟案件近百餘件,審查國內及涉外重大合同數百餘件,擅於處理法律關係複雜、爭議焦點諸多、標的金額巨大的訴訟案件,常年為多家保險公司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並致力於保險法研究,已在期刊、雜誌等公開發表專業論文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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