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墳被佔鄭州兩農民索要12萬,兩次敲詐勒索罪判決被駁又迎新罪名

4月21日,河南省中牟縣狼城崗鎮瓦坡村兩名六旬老人收到了新鄭市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決兩人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大白新聞注意到,這已是五年多來,兩人第三次被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前兩次判決均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此次判決後,兩名老人堅稱自己領取補償款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表態將繼續上訴。

兩名老人再次被判“有罪免罰”

新鄭市法院4月17日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間,河南送變電工程項目部在中牟縣狼城崗鎮瓦坡村建設高壓塔,其中38號塔基永久佔用了被告人趙劉枝、程相奎兩家共計0.27畝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賠償標準,二被告人兩家應得永久佔地款共計10260元,但二被告人認為賠償款數額太少,多次以38號塔基佔其兩家公墓地賠償數額太少、在高壓塔下面勞動有輻射易患白血病等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後送變電工程項目部為保證順利施工,經二被告人所在村黨支部書記曹西海協調,承諾二被告人待38號高壓塔竣工後向其分別支付6萬元、5萬元,二被告人得到承諾後不再到施工工地阻撓施工至工程結束。

祖墳被佔鄭州兩農民索要12萬,兩次敲詐勒索罪判決被駁又迎新罪名

開庭之前,趙劉枝在新鄭法院門口留影。大白新聞 圖

2014年1月26日,狼城崗鎮人民政府將兩家應得的塔基永久佔地補償款共計10260元支付給對方,2014年2月18日、3月12日,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向被告人程相奎和被告人趙劉枝的丈夫馬振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號分別轉賬了5萬元、6萬元。

新鄭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劉枝、程相奎因施工項目佔用其土地,便以政府補償標準過低、在此處勞動會得病為由,採用多次阻撓施工的方式,強行索要施工單位的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罪罪名不當,法院予以糾正。鑑於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不再要求賠償損失,二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判決兩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領到賠償一年後被捕,前兩次判決均被駁回

大白新聞注意到,2015年4月10日,趙劉枝、程相奎兩家領到賠償款一年後,兩人就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執行逮捕。

2016年7月12日,中牟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劉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程相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將二人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劉枝、程相奎均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6年9月7日,鄭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詐勒索事實不清,撤銷中牟縣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549號刑事判決,發回中牟法院重新審理。

2017年1月10日,兩人被中牟縣法院取保候審。

2017年12月21日,中牟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由於兩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判決兩人犯敲詐勒索罪,免於刑事處罰。

面對“有罪免罰”的再審判決,趙劉枝、程相奎再次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兩人無罪。2018年2月28日,鄭州中院第二次將案件發回中牟法院重審。趙劉枝、程相奎家屬認為,中牟縣法院在兩次審理過程中,不僅嚴重超過審限,而且裁判結果也未得到上級法院的認可,故向鄭州中院申請異地審理此案。

2020年4月9日,新鄭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再次指控兩人犯敲詐勒索罪。新鄭法院於4月17日改判兩人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家屬表態將繼續上訴

面對第三次有罪判決,趙劉枝的兒子馬雷勇表示,他們將繼續上訴,一定要為老人討個公道。

馬雷勇說,該案從2018年2月28日鄭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到2020年4月17日新鄭法院作出判決,時間近14個月,已經嚴重超期。而且,在此次庭審中,審判長多次稱該案須請示鄭州中院後判決,明顯違反審判獨立的原則。更讓人不能理解的是,法院對趙劉枝及辯護人提交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據沒有進行質證,也沒有在判決書中列舉,程序嚴重違法。

馬雷勇表示,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本案中,兩名老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更不存在尋釁滋事的動機,無法構成此罪。

此外,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在沒有給予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一次性補償、沒有變更土地性質、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入施工是非法的,同時,也是違反《河南省供用電條例》第26、第27條規定,上訴人不存在阻撓施工的行為和事實,而是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上訴人所得的6萬元補償款是完工後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自覺自願履行給付的,充分證實上訴人沒有實施尋釁滋事行為。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認定尋釁滋事罪名不能成立,應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或發回重審!”馬雷勇表示。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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