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評論】網絡平臺“刪帖”也應受約束

商界精英夫人“手撕”疑似第三者的微博迅速刷屏,但又幾乎被全網“秒刪”,成為近日熱議的網絡話題。對這種清官難斷的“家務事”,由於涉及到當事人隱私,社會公眾保持適當距離似乎更體面些。但如果真的存在全平臺信息屏蔽,全網絡廣泛刪帖,則為事關網絡空間生態健康的重大公共議題,就應該好好討論,說出個子醜寅卯。

得益於信息革命和通信技術的進步,受惠於我國先進、泛在的網絡基礎設施,互聯網信息技術正在造福無數網民,網絡空間已經成為億萬人的精神家園。特別是在網絡信息內容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新應用層出不窮,新思想新觀念新理論不斷創生,新創意新文化新產品花樣迭出,新問題新思考新平臺多元豐富。多元的內容生產、迅捷的消息傳遞、即時的信息共享、智慧的信息分發,前所未有地為人類賦能。網絡對思想交流和觀點碰撞的促進,不僅豐富了人們的精神世界,其所積累的信息、思想、觀點、數據,也增進了人們認識社會的多元維度和工具,從而有助於國家和社會治理。很顯然,網絡信息與言論表達密切相關。原則上講,網絡表達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言論權利,並受到各國憲法以及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公約等國際法的保障。在我國古代,一般是通過“觀民風”或者諫諍制度,來鼓勵言論,檢討朝政得失,厲王止謗與滿清文字獄,成為歷史上著名的反面教材;而在西方國家,由於較早產生現代傳媒,法律對言論表達的保護和對政府介入言論的行為更加警惕。所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互聯網自由等等,便成為西方國家的標榜和對外宣稱的價值。但西方對言論表達的所謂保護,由於將焦點僅僅放在對“政府”的限制和約束上,貌似捍衛了公民的言論權利,但也產生了“漏斗效應”,實際上卻在很大程度上是事與願違。

一方面,政府本身並非沒有手段和途徑突破法律的約束,特別是在“外宣”上,那標榜的言論自由更是無從談起。

另一方面,資本對言論的操控,更加直接和粗暴,而法律卻往往無能為力,有時候還助紂為虐。

由於在新聞和媒體上的市場決定,少數資本財團控制了整個國家的媒體機構,並實質性地控制了整個國家的言論表達,有時候甚至還能溢出本國,掌控他國媒體市場。在美國,甚至90%的媒體市場為少數幾家公司所掌控。事關“飯碗”,媒體有批評政府的“自由”,卻難有批評老闆的膽氣;懟天懟地懟空氣,就是不敢懟資本。於是,法律精心構造的一套保護公民言論權利的規則之網,偏偏給資本留下了巨大的空洞。而且,這個空間還如此“理直氣壯”,以至於哪怕公民的言論權利實質上被這個空洞洩露得所剩無幾,但卻始終看不到“補網”的可能。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國走上了一條與西方相當不同的道路。在憲法第35條和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的同時,也通過一系列政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資本對新聞出版的操控。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後,通過平移傳統新聞出版政策制度,不斷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儘可能實現對網絡信息內容的規制。但作為新的商業模式和技術應用,國家政策和法律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監管較為嚴密,對宏觀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業仍然留下了較大的自主空間。這既是國家對網絡信息內容行業演化模式和發展歷史的尊重,也有涵育我國網絡信息內容產業發展和話語創新的戰略佈局。應該說,國家的這種戰略佈局和監管策略整體上是成功的。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互聯網信息平臺和內容巨頭的產生,不僅豐富了我國網民的信息生活,也有利於國家網絡信息內容產業壯大和國際競爭;而包容審慎的監管,也為我們在高速、急遽的轉型中凝聚社會共識和保持社會穩定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問題也是存在的。

一方面,由於網絡信息內容行業快速的技術迭變和應用創新,網絡空間造謠、誹謗、色情淫穢、信息洩露、恐怖主義等違法犯罪或不良信息問題不斷滋生,而監管卻不僅很難跟上,也很難進行成比例的科學監管,有時候一刀切的信息刪除引發公眾反感,還給某些人制造了尋租空間;

另一方面,特別是隨著互聯網信息進入社交媒體、自媒體時代,資本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掌控力度空前加強,也可能會刪除一些與信息平臺價值觀或利益不符的信息,干預信息呈現並“甩鍋”給監管部門,不僅給網絡“黑公關”等黑灰產創造了可能,也嚴重扭曲了網絡生態。

健康的網絡生態應該是網民真實意思的呈現,從而為黨和政府“走好網絡群眾路線”提供可能。然而,如果監管不當或者資本過度操縱輿論,就會導致網絡空間充斥被故意投放的信息和被刻意扭曲的信息,丟失被故意屏蔽或刪除的信息,從而扭曲真實民意,破壞網絡生態,導致重大決策因信息失真而出現偏差。基於這種考慮,《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在第12條和第22條對網絡信息平臺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進行規範,明確規定“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這個規定應得的切實的貫徹實施。

來源:中國法治評論 河北網信管理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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