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兩名男子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只因幹了這事...

近日,南豐公安快速偵破一起

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案,

有效地震懾了

獵捕野生動物的犯罪分子,

保護了轄區的生態環境。


撫州兩名男子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只因幹了這事...


案件詳情


撫州兩名男子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只因幹了這事...


4月21日8時許,付坊派出所接付坊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報警稱:“有人在南豐縣付坊鄉田陀村沙咀組的水塘內架設捕鳥網捕鳥”。接警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發現在一牛蛙養殖塘周圍架設了5張捕鳥網,捕鳥網上捕獲了8只鳥(均為死體,其中4只疑似國家珍貴保護動物)


撫州兩名男子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只因幹了這事...


經調查:該養殖塘系張某良(男,48歲,南豐縣付坊鄉人)、李某春(男,28歲,寧都縣梅江鎮人)兩人於2019年4月份合夥養殖牛蛙,捕鳥網亦是兩人所架設,張某良、李某春兩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進一步訊問:張某良對自己夥同李某春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張某良、李某春因涉嫌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南豐公安依法對張某良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第一款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第二十條第一款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 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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