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四、試用期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簽訂對勞動者、用人單位都至關重要,對於細節問題更不能輕易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