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前日受邀回答一個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及應納稅款的問題,居然發現無數人根本搞不清楚增值稅稅率及徵收率,也搞不清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其中不乏自己經營公司的小企業經營者。他們一邊吐槽年銷售二三百萬元,按照1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且沒有進項發票抵扣,根本沒弄清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標準,還滿頭條發評論噴別人不懂,現在回頭看看,現在很多人基本處在不看書、不學習,卻自以為是的狀態,這樣多花了冤枉錢也正常。

所以,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其實事關很多小微企業能否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徵收率計算應納稅款。這個問題雖然簡單,但還是有必要說一說。

不少的小企業經營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還停留在50萬、80萬、500萬的陳年舊事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全面營改增之後,增加了銷售服務於無形資產以500萬元以下為小規模納稅人。

所以,很多人在自己腦子裡根深蒂固地認定了這三個認定標準,卻從來不關注最新的規定早已經將該標準改了。

2018年5月1日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已經統一為500萬元。

根據財稅〔2018〕33號《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不區分從事貨物生產、勞務或銷售貨物、銷售勞務,自2018年5月1日之後,一律按照500萬元銷售額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標準。

之前是一般納稅人,財稅〔2018〕33號實施後如何處理?

一句話概括,已經是一般納稅人,你可以繼續保留。當然也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如果你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本來以為如此簡單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看了頭條上很多涉稅評論才發現簡單的問題也需要給大家普及,不然依然有一群人抱著老黃曆笑別不懂稅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