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房屋被抵押贷款了,债权人抵押优先受偿范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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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例来源:(2016)沪01民终372号】

甲公司以本市金山区某处房产为抵押,分别向闫某借款1754万元,向陆某借款1300万元。后闫某、陆某分别诉请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利息等,诉请均获法院支持,债权可在房产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2014年10月,金山法院作出《关于甲公司财产拍卖款分配方案告知书》,载明房地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闫某,抵押登记证明债权数额800万元,抵押权800万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587801元,故拍卖款分配得款11587801元。房地产第二顺序抵押权人为陆某,抵押登记证明债权数额100万元,故拍卖款分配得款100万元。

陆某向金山法院提出异议之诉,要求撤销分配方案,部分理由为:系争房产抵押登记信息中明确登记闫某的抵押债权为800万元,分配方案中确定利息和违约金也可优先受偿与抵押登记不符,故闫某仅可优先受偿债权本金最高额800万元。

Winnie 律师说:

根据《 物权法 》第 173条 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根据该规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以主债权为限,而应根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或者法定范围来确定。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仅是设定抵押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人有权主张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抵押权登记证明中记载的债权数额800万元系指设定抵押时担保的主债权即借款本金数额而非抵押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同样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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