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辯案:中行原油寶到底是不是殺豬盤?

把錢放進銀行是最保險的投資方式,購買理財產品也優先從銀行推出的產品中選擇——這幾乎已是我國金融消費者防止被騙、追求穩定收益的不二法門。然而,動盪的國際金融市場近日發生原油價格跌至負數,使得中行推出的“原油寶”理財產品發生穿倉,瞬間一石激起千層浪,顛覆了許多投資者的三觀。揚遠律師結合相關領域的服務經驗,形成此文以剖析該事件中的癥結所在。


法眼辯案:中行原油寶到底是不是殺豬盤?


事件回顧

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貨合約CME官方結算價收報-37.63美元/桶,歷史上首次收於負值,在此時選擇交割的中國銀行原油寶撞上負值的槍口,引發多頭穿倉,部分客戶不僅本金賠光還要向銀行補齊高額賠款,並收到了中行的追債短信。

常見的“殺豬盤”是什麼模式?

大宗商品交易中常說的殺豬盤是一些不具備金融行業經營資質的公司,自己充當做市商,從事結算機構的工作,自己當“做市商”,卻鮮少發生實盤交易。做市商字面意思就是平臺作為市場跟你交易,運營模式是先將平臺內所有多空單子對沖一下,看剩下多少淨頭寸(多頭與空頭頭寸的差額),然後這個淨頭寸平臺可以選擇留下來跟客戶對賭,也可以選擇對沖到其他市場去。假如某平臺內所有客戶一共有黃金多單3萬手,空單2萬手,那麼對沖一下就剩下淨頭寸1萬手多單,這1萬手多單平臺可以選擇全部留下來對賭,也可以選擇對沖一部分或者全部對沖到市場去。

不經過實盤交易,僅由平臺對賭的話,客戶虧損的錢就是平臺賺去了;而當客戶賺到錢的時候,先天資質不足的平臺往往又因無法兌付而跑路、最終暴雷。

中行原油寶=殺豬盤?

很大程度上,客戶在銀行開設原油寶賬戶,該賬戶只存在於銀行內部,並不會發生在境外交易所去交易的可能性。但直到今日,很多客戶仍感覺自己是通過銀行參與了國際原油的期貨交易,根本原因是銀行在設計的內部交易系統完全參照了國際原油期貨的交易環境。客戶雖然在銀行系統裡下單成功,但實際上是經過了銀行賬戶內統一的結算、對沖,最終銀行可能僅將淨頭寸(或大單)進行實盤交易。

在代客下單的操作中,銀行原本只是客戶的代理人。如果銀行並未將所有交易指令一一實現與芝加哥交易行的交易,而是將大部分交易跟自己客戶進行對賭,則這種設計缺陷造成了銀行的實際盈利就是自己客戶的虧損。至此,說好的互利互惠、借橋過河,已然演變成了一個大型虛擬盤,與市面上常見的殺豬盤採用了同一個遊戲玩法。

“真正的期貨交易,不可能沒有槓桿,也不可能不動用大量外匯,也不可能時間不對等交易。中行操盤手,究竟在海外期貨市場買了多少空頭和多頭,散戶也不知道……” ——原油寶散戶de反思

解讀此次事件中幾個不合常理的操作

在“虛擬盤”的交易原理下,就不難解讀此次事件中幾個非常不合常理的操作。

中國銀行被詬病的一點在於,中行原油寶的交易時間是北京時間8:00—22:00,結合時差進行計算,實際上完全無法覆蓋美國WTI原油期貨的完整交易時間,客戶喪失了一大段時間的交易權,這對於一個瞬息萬變的期貨市場而言是不可想象的巨大風險。

如果原油寶交易系統是“虛擬盤”的理論成立,每天的多單和空單並不一定相等,則每晚22:00原油寶收市之後,22:00到02:30這四個半小時恰是中行留給自己軋平敞口、處理風險的時候,客戶無法操作的時間,反而成為了中行留給自己的實盤操作時間。

在本次事件中,中行在4月20日北京時間22:00就暫停了原油寶的交易,停牌時原油的價格尚為11.7美元。則按照用戶收到信息的字面意思,原油寶本應在4月20日晚上10點停止交易和啟動移倉,但其在22:00凍結客戶的交易後,並無平倉動作,22點過後也沒有按照20日22點的價格,而是以北京時間凌晨2點28分至2點30分的均價即-37.63美元成交。無論是結算時間還是結算金額上的跨度,都很難令消費者相信自己發出的交易指令是經過實盤處理的。

針對私自對賭的殺豬盤、野盤交易,揚遠律師曾在日常法律顧問活動中發表過系列《法律意見書》,建議金融單位進行全面自查、合規處理。


法眼辯案:中行原油寶到底是不是殺豬盤?


法眼辯案:中行原油寶到底是不是殺豬盤?


法眼辯案:中行原油寶到底是不是殺豬盤?


一般金融機構的對賭行為往往會被納入“非法經營”等違法、違規範圍內進行評價,受有損失的消費者維權可以考慮民事或經偵手段,訴請常以投資本金為起點。而目前我國亦尚無明文規定中行等“官方”金融從業機構有無具體行業、跨國代理做市商資格的強制性法律、法規。

中行在此次事件中法律責任的落實點

1、未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的審查義務,中行應承擔實際損失賠償責任

目前國內市面上的“紙原油”(類似原油寶)產品的交易中,大多數交易起點數量為1桶原油,相當於幾百元人民幣就可以買到一個產品份額。而真正的原油期貨投資門檻較高,有的起跳門檻至少為一手1000桶(如美國Nynex原油期貨),在國內開戶前還需50萬元的最低賬戶資金以及一定的期貨交易記錄。

原油寶的收益風險直接與原油期貨交易掛鉤,而國內原油寶一類“紙原油”的投資門檻卻比期貨低了許多。門檻降低後、風險性提示更應當實質性提高,才能儘量減少不適格交易主體出現虧損的可能性。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賣者盡責”的適當性義務做了詳細的規定,要求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針對此次原油寶穿倉事件,中行起碼應當在投資前明確告知過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虧損到本金以下的情況,否則根據最高院《會議紀要》的精神,一旦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

2、中行抗辯點薄弱,格式條款導致的交易風險不應由消費者買單

目前,中行尚未公開全部交易明細。因為中行已在4月20日22時單方終止了客戶的自主交易權,而此時的結算價是2.5美元/桶,並不為負數——原理上客戶仍有通過自主結算而減少繼續下跌風險的機會。

揚遠律師認為,如果中行未能在22時的鎖倉時間成功實現平倉,反而是以22時以後的谷底價格-37.63美元/桶進行了結算,則2.5美元到-37.63美元之間的差價損失不應由客戶買單。

即便後續維權過程中,銀行提供了宇宙級霸道合同條款,稱客戶早已認可22時鎖倉的交易機制,該條款也會因為違揹我國《合同法》中有關格式合同不可限制對方權利、增加對方義務的精神而歸於無效。

截止本文發佈前,中行已改變此前強勢的追債口吻,發佈了一份“原油寶:深感不安 將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的新聲明,全國各地的維權消費者也紛紛組成各大微信群表示訴諸法律。

相信中行作為整個交易中擁有最多知情權的主動方,最終會選擇最有利於解決糾紛的方式平定此事。但此次銀行金融產品暴雷引發的思考不應止步於此,脆弱的金融消費者和高高在上的金融單位,都應該尋求一條更加安全、互利互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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