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注册地?公司诉讼时究竟“何以为家”?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会出于对税收优惠、地区政策等因素的考量来选择注册登记地,从而导致与实际经营地分离。这种选择虽然给公司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但同时也引发了其他潜在问题。

今天扬远律师就从“商业+法律”的视角深入分析,谈谈公司注册制中“地缘”关系对诉讼的影响力究竟如何。


住所地?注册地?公司诉讼时究竟“何以为家”?


为何常常出现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

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企业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住所地,同时也决定着公司的纳税地点,因此注册登记地的选址可以说切实关系着公司的实际利益。

实际经营地,是指企业基于实际经营方面的考量,综合劳动用工成本、商业坐落、业务开展效率等而决定的公司主要从事经营、人员活动的地点。

实践中,公司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税收优惠等,采取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的做法。简言之,在注册登记地外另行选择地址进行实际经营,使公司既能获得税收优惠,又方便经营管理,这符合大多数人开设公司时朴素的“节流”观念。

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当公司进入诉讼程序,往往需要根据公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但是,由于多数公司都选择了两地分离的模式,所以公司住所地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原则上,法院一般仅认可注册登记地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住所地”。比如一家公司注册在松江区,而实际在浦东新区经营,这就导致诉讼时如果约定的管辖仅为“住所地”,则该家公司原则上只能根据注册信息前往松江区进行审判,这无疑会为诉讼带来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其他诉讼风险。此时即便向松江区(注册登记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浦东新区(实际经营地)法院,大概率会遭到驳回。

更有甚者,不少公司由于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会在被起诉时无法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使得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进行公告送达——

最终造成公司失去出庭抗辩的机会,甚至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由法庭缺席判决承担败诉责任的结果。

公司应该如何规避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当然,上述问题并非无法避免。

在公司常见的合同纠纷中,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配合“协议管辖”的事前约定制度来锁定诉讼时的“住所地”这一要素。

这就要求公司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多留一手,不仅要加入“如有纠纷,以我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约定,更重要的是,要在合同的首部或尾部明确记载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地址。否则,即便事先协议管辖约定了“住所地”,法院仍可能以住所地不明为由否认实际经营地而选择注册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延伸阅读:法院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演变历程

过去,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实际经营地为公司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过去,在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之间,法院往往倾向于选择实际经营地作为管辖依据,毕竟相比于前者,实际经营地通常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联系更紧密,这使得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实际经营地的租赁合同等方式,轻而易举的证明成功自己实际经营地另在别处,从而获得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的支持。

但却加大了相对方的诉讼难度,降低了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现在,《民法总则》修正后,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注册登记地为公司住所地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法总则》无疑加强了工商登记应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公司依法登记后,原则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与其注册登记地一致,如果公司主张其在外有实际经营地,请求认定实际经营地为住所地的,必须提供比之前更为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地址越来越难被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且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做出响应,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发布意见表示,全市法院在立案、管辖等程序中,认定法人住所地的执法口径应当统一到法人登记注册地址,将法人登记注册地址作为确认法人住所最有效的证据,进而作为立案及处理管辖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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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果公司存在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尽快全面审查公司业务合同条款,必要时变更登记或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公司,通过提前布局以规避潜在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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