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19年12月31日前購房可持合同發票提取公積金!

好消息!2019年12月31日前購房可持合同發票提取公積金!


近日,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瀋陽公積金新政相關問題做以詳細解答。


2019年12月31日前購房可持合同發票提取公積金


從2020年4月1日起,瀋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有了調整。延長“房證未發”持《購房合同》提取時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職工以現金或非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我市自住商品房(以發票簽發日期為準),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可持房產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等要件,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提高租賃住房提取限額。調整租賃商品住房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限額,職工家庭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為標準:房屋坐落地址在瀋陽市區的,限額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四個縣(區、市)的,限額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企業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後申請緩繳公積金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緩繳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一致,並提出緩繳及補繳方案。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5%-12%的比例區間,申請適度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降比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申請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申請緩繳時,緩繳方案應明確補繳的具體時間和金額,緩繳期滿後應及時補繳。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為改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居住條件,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瀋陽市推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政策,只要是符合瀋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範圍,實際支付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費用,且無未償清瀋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及配偶,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該政策自今年4月1日起執行。


申請提取時限為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增設電梯交費票據載明日期兩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家庭所分攤的增設電梯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提供的增設電梯交費票據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出具的住戶實際支付的增設電梯費用收據;二是無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由電梯企業出具蓋章確認的住戶實際支付的增設電梯交費證明。同一產權地址,只允許一個產權人及配偶申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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