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100問(十)

1、廢鋼鐵加工行業規模、工藝和裝備准入條件

(1)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必須在15萬噸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應達到10萬噸以上。

(2)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於3萬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於15年),作業場地不小於1.5萬平米。新建企業應配有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

(3)改造、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於2萬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於15年),作業場地不小於1萬平米。改造、擴建企業應配有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

(4)新建、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選擇生產效率高、加工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產系統。必須配套有粉塵收集、汙水處理和噪音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有關要求。

(5)鼓勵企業積極開發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逐步淘汰鱷魚剪式剪切機。

2、標準化分揀中心建設規範

(1)佔地面積及分揀加工能力要求佔地面積及分揀加工能力要求專業單一的分揀加工中心佔地20畝以上,分揀加工能力5萬噸以上;綜合加工處理中心佔地200畝以上,分揀加工能力30萬噸以上;基地、園區500畝以上,分揀加工能力50萬噸以上。

(2)分揀加工中心建設規模要求廢鋼鐵加工、剪切、打包、壓塊、破碎生產線(成套)年加工生產能力10萬噸以上。

(3)廢有色金屬加工、分揀、處理生產線(成套)年加工能力1萬噸以上;廢造紙原料(廢紙)分揀、加工、打包生產線(成套)年打包生產能力5萬噸以上。

(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中心生產線,年生產能力5萬臺以上。

(5)廢塑料分類加工處理生產線,年處理廢塑料3萬噸以上;

(6)廢輪胎拆解、破碎機分選膠粉生產線,年生產能力2000噸以上;

(7)廢橡膠再生與熱解處理生產線,年處理能力5000噸以上;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分揀、加工處理生產線,年處理能力5萬噸以上;

(8)有毒有害及危險廢物可再生資源加工處理中心,年處理能力2000噸以上。

3、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

根據規範的要求,pet再生瓶片類新建企業,要求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於30000噸,已建企業則不低於20000噸;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於30000噸,已建企業不低於20000噸;塑料再生造粒類新建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於5000噸,已建企業不低於3000噸。

作為環保要求門檻高的行業,《規範條件》明確了“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如對回收的廢舊塑料,“不得傾倒、焚燒與填埋”;再生加工相關生產環節,要求每噸廢塑料綜合電耗低於500千瓦時;而pet再生瓶片類企業與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每噸廢塑料綜合新水消耗低於1.5噸。

4、廢銅行業生產規模、工業和裝備准入條件

(1)新建廢銅再生利用(雜銅生產陽極銅)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在10萬噸/年以上。鼓勵企業實施10萬噸/年以上改擴建廢銅再生利用項目,到2015年底以前淘汰5萬噸/年以下的廢銅再生利用(雜銅生產陽極銅)生產能力。

(2)新建廢銅再生利用(黃雜銅/紫雜銅直接利用)熔鍊項目生產能力應在5萬噸/年以上。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年以上改建廢銅再生利用項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2萬噸/年以下的廢銅再生利用(黃雜銅/紫雜銅直接利用)生產能力。

(3)新建、改擴建廢銅再生利用項目應採用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水平先進的工藝和設備。預處理環節應採用導線剝皮機、銅米機等自動化成都高的機械法破碎分選設備及煙氣治理設施完善的環保型焚燒爐,冶煉環節應採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環保達標的先進生產工藝及裝備,配套建設具備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

(4)淘汰無煙氣治理措施的焚燒工藝和裝備,以及沖天爐、50噸以下傳統固定式反射爐、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生產工藝及設備。淘汰無廢水循環利用設施、無餘熱回收利用設施、延期排放不達標的落後冶煉工藝和裝備。

5、廢鋁行業生產規模、工業和裝備准入條件

新建廢鋁再生利用項目生產能力應在10萬噸/年以上。淘汰1萬噸/年以下再生鋁項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噸以下反射爐、利用坩堝熔鍊再生鋁合金的工藝及設備。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年以上改擴建廢鋁再生利用項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年以下的廢鋁再生利用生產能力。

新建、改擴建廢鋁再生利用項目應根據廢鋁資源情況採用蓄熱式燃燒、磁攪拌、低溫熔鍊等生產效率高、能耗低、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環保達標的生產工藝、配套建設環境保護、餘熱綜合利用、鋁灰渣綜合回收、二噁英防控等設備設施。

6、廢鉛行業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准入條件

(1)廢鉛蓄電池預處理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以上,預處理-熔鍊項目再生鉛規模應在6萬噸/年以上。

(2)再生鉛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再生鉛及鉛合金錠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發佈的相關標準規定。

(3)對於含酸液的廢鉛蓄電池,再生鉛企業應整隻含酸液收購;再生鉛企業收購的廢鉛蓄電池破損率不能超過5%。再生鉛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中的有關要求,應採用自動化破碎分選工藝和裝備處置廢鉛蓄電池,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拆解、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廢鉛蓄電池中的廢酸液。企業預處理車間地面必須採取防滲漏處理,必須具備廢酸液回收處置、廢氣有效收集和淨化、廢水循環使用等配套環保設施和技術。

(4)從廢鉛蓄電池中分選出的鉛膏、鉛板柵、重質塑料、輕質塑料等應分類利用。預處理企業產生的鉛膏需送規範的再生鉛企業或礦鉛冶煉企業協同處理。預處理-熔鍊企業的鉛膏需脫硫處理或熔鍊尾氣脫硫,並對脫硫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環保達標。

(5)再生鉛企業應採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的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後工藝及設備。廢鉛蓄電池預處理及熔鍊設備必須配套負壓裝置。不得直接熔鍊帶殼廢鉛蓄電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噴煤式反射爐熔鍊含鉛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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