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100问(十)

1、废钢铁加工行业规模、工艺和装备准入条件

(1)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2)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3)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4)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5)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2、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规范

(1)占地面积及分拣加工能力要求占地面积及分拣加工能力要求专业单一的分拣加工中心占地2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占地2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基地、园区5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50万吨以上。

(2)分拣加工中心建设规模要求废钢铁加工、剪切、打包、压块、破碎生产线(成套)年加工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

(3)废有色金属加工、分拣、处理生产线(成套)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废造纸原料(废纸)分拣、加工、打包生产线(成套)年打包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心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万台以上。

(5)废塑料分类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以上;

(6)废轮胎拆解、破碎机分选胶粉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

(7)废橡胶再生与热解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000吨以上;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处理生产线,年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

(8)有毒有害及危险废物可再生资源加工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2000吨以上。

3、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规范的要求,pet再生瓶片类新建企业,要求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则不低于20000吨;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20000吨;塑料再生造粒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3000吨。

作为环保要求门槛高的行业,《规范条件》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如对回收的废旧塑料,“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要求每吨废塑料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而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每吨废塑料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

4、废铜行业生产规模、工业和装备准入条件

(1)新建废铜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冶炼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鼓励企业实施10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到2015年底以前淘汰5万吨/年以下的废铜再生利用(杂铜生产阳极铜)生产能力。

(2)新建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熔炼项目生产能力应在5万吨/年以上。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2万吨/年以下的废铜再生利用(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生产能力。

(3)新建、改扩建废铜再生利用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成都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及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冶炼环节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配套建设具备二恶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

(4)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以及冲天炉、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生产工艺及设备。淘汰无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无余热回收利用设施、延期排放不达标的落后冶炼工艺和装备。

5、废铝行业生产规模、工业和装备准入条件

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恶英防控等设备设施。

6、废铅行业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准入条件

(1)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2)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3)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4)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

(5)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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