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健組織、領導傳銷,為何單位同時被控犯罪?

12月16日下午,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輝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開庭。這一開庭消息,距11月14日發佈提起公訴消息過去一個月,距1月13日束昱輝等被批捕,則是11個月。



權健組織、領導傳銷,為何單位同時被控犯罪?


等待束昱輝等和權健公司的,是“擇期宣判”。

被訴組織、領導傳銷罪,束昱輝等認罪悔罪


據武清區法院消息,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輝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束昱輝等12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高額獎勵為誘餌,引誘他人高價購買產品,以發展會員的人數作為返利依據,誘使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收取傳銷資金,情節嚴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束昱輝等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18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這樣幾點頗值得關注:

1、16日當天公開開庭審理,當天下午15點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對於關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來說,審理時間並不算長。

2、權健公司和束昱輝等人被控組織、領導傳銷罪,沒有了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時的另一項“虛假廣告犯罪”。也就是說,這一案件是單項罪名起訴。

3、被控犯罪“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因此,被告人以及社會各界所需等待的,就剩了“擇期宣判”。


組織、領導傳銷罪,有沒有單位犯罪?


昨日,消息甫一發出,有大量讀者致電新浪潮或給新浪潮後臺留言,詢問相關問題。比較集中的問題是,在權健案件中,除了12位自然人,為何單位也成了被告?


公司成為被告,即單位犯罪。對於單位能不能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體,網上確實不乏疑惑的聲音。


權健組織、領導傳銷,為何單位同時被控犯罪?

新浪潮多方諮詢專家獲知,這可能是一種誤讀。

據瞭解,我國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才納入單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有論者將單位犯罪的概念定義如下: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該法條出臺實施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單位犯罪法條的運用遇到了一些困惑,這就有了最高法1999年6月25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權健組織、領導傳銷,為何單位同時被控犯罪?

對於單位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主體的爭議,就在於該解釋的第二條。但仔細研讀不難看出,該條排除的是為非法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或者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也就是將公司作為道具的公司,不構成單位犯罪。

正因為關於單位犯罪的立法運行中仍存在各種各樣的困惑,人們期待人大可以釋法,這就有了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十條的解釋》。

《解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要看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是否有規定。

這樣我們再來看組織、領導傳銷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作為一項罪名,最早在2009年才出現。當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是國家立法首次明確傳銷是一種犯罪,為司法機關打擊傳銷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該罪名是否包括單位犯罪?我們來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因此,位列“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罪,自然被納入“單位犯罪”。

在我國刑法十大類犯罪中有九類罪中設有單位犯罪的罪名,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

而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出現的組織領導傳銷罪,位列“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是“雙罰”,這在第三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至於單位犯罪罰金多少,刑法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理論界一般認為,

罰金的確定,除了犯罪情節之外,還包括被告單位的經濟能力。

□新浪潮說

法律帶電,制度長牙,正道直行才有未來

2018年10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副局長陳志江在出席第十屆蘇魯豫皖周邊地區21市打擊傳銷規範直銷執法協作會議時指出,打傳規直工作,要抓重點、出重拳、下狠手,要讓法律帶電、制度長牙,打早打小,為直銷行業發展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從“權健事件”發生,到之後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再到十三部門聯合開展“百日行動”,到束昱輝等被起訴,再到昨日的開庭審理,都在詮釋“法律已經帶電”這一事實。

面對這一事實,直銷行業該如何面對?

誠然,直銷行業為社會作出了巨大貢獻不假,包括給當地帶來稅收,以及解決了眾多就業等;誠然,作為已經頒佈實施十幾年法規,兩個條例確已難以適應目前的市場形勢。但是,

這都不能成為普遍違法的理由,更不能成為以身試法的藉口。

同樣不能否認的,是行業性違規的存在,只不過有人邁出了一隻腳,有人已經走得很遠。這就造成兩個看得見的後果,一是法律的嚴肅性受到挑戰,二是產生壞孩子效應,似乎誰膽大誰能更多獲利,這對於那些遵規守紀的企業來說,也是不公。

不帶電的法律,只能是一紙具文。

而讓法律帶電的改變,在悄然發生。

從行政法規來說,2018年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這份標示為國市監競爭〔2018〕8號的文件,被業內俗稱“8號文”。該文就是針對近些年來直銷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針對性極強的“預防”,“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直銷企業經銷商、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

強力監管面前,有人選擇遵守,有人選擇觀望,當然也有人選擇“習慣性滑行”,越走越遠,直到出現權健事件,當然還有緊隨其後的華林,以及另一家一度高歌猛進、如今觸碰到法律高壓電的企業。

這一切都在提醒,只要法律法規不改變,就不要有以身試法的僥倖。遵規守紀,才是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

而對市場來講,清理不法主體也是重生的開始。商務部副部長王炳南在百日行動部署會上就曾指出,要下決心清除害群之馬,形成有效震懾,恢復直銷行業正常市場秩序。

良莠不齊的市場,極易出現劣幣驅逐良幣,杜絕劣幣產生的土壤,才可能長出健康的新苗。

事實上,在法律高壓帶電實施外科手術的同時,一些著眼於長久發展的制度設計也在悄然進行,比如即將出臺的《直銷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再比如擬議中的放寬網點限制。

今年3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會見了美國安利公司董事會聯合主席德・狄維士。甘霖指出,中國政府正探索建立長效機制,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等多項措施規範直銷行業,以保障消費者安全和行業健康發展。

所以,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才是監管部門的目標。讓這樣一個行業消失,從來都不是優先選項。其前提,當然是

企業要正道直行,而不能再將歪路當正常,一條道走到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