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村委会欠款多年未偿还,法官调解化纠纷

基本案情:

2003年左右,常德市鼎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各项收支入不敷出,急需资金周转,分二次向原告马某借款,马某出借了资金。后马某与村委会村会计结算,截至2009年1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2144元,应付利息46860元,合计6900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以后将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但之后分文未付。期间马某曾多次通过电话和见面的方式向被告各届继任村支书催讨该笔借款,继任村支书要么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么对以往历任村支书遗留的历史问题不管不顾,以致时隔多年仍未偿还马某的借款。故马某将村委会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9004元,并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村委会暂无力偿还,请求分期偿还,另外,村委会只偿还借条上载明的69004元,之后的利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

案件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为调解成功,在村委会巡回审判开庭后,再次组织了调解,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马某当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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