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全国推行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渗排电镀废水、尾矿库水毁灾害、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不仅会受到环境部门的处罚,还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举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在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时表示,这些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这一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部介绍,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已结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亿元。

改变“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全国推行

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企业开展了4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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