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罹患癌症,理賠被拒,保險公司:兩者無保險利益,法院: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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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保險主要是為了獲取一份保障,保險本質上是好的,它能在人們困難的時候提供經濟上的援助,因為未來的事情人們是無法預測的,人們對於未知的事情總是有一種莫名的危機感,保險公司利用人們的這種心理讓消費者願意相信保險公司,進而願意購買保險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以往消費者願意相信保險公司,但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往往會維護自身的利益,不惜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讓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不再信任,甚至不想再聽到以及見到與保險有關聯的東西,最後導致消費者對保險產生排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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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任何事情都不是空穴來風,都是有因果關係的,俗話說失道者寡助,得道者多助,如果保險公司能夠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客戶著想,想必也會發展的很好。

01真實案例

在2019年8月,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向劉某(化名)推薦了該公司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險業務員承諾如果消費者今後不幸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將會賠付其保險金以及住院津貼等。

劉某聽了業務員的講解之後,覺得這份保險產品的性價比還不錯,於是就給自己投保了一份,隨即劉某給鄰居張某(化名)打電話聊起這份保險,並且極力推薦,由於多年相識,張某很信任劉某,於是同意讓劉某為自己也購買一份保險,就這樣,劉某為張某也購買了一份一樣的重疾保險,總保額為20萬元。

在2020年2月份的時候,張某在一次體檢的時候,被醫生確診為肝癌,張某很是鬱悶,在醫生的建議下隨即入院進行治療,進行了一段時間的治療之後,張某便辦理了出院手續。

張某出院之後,便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以張某和劉某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了張某。

張某不服,於是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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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張某的保單是劉某代其投保的,根據《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劉某和張某沒有法定關係從而也就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無需理賠保險金。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保險公司的判斷存在一定的錯誤,劉某和張某是不具有保險利益,除保險公司上述闡明之外,《保險法》第31條還規定:在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張某在庭審現場表示自己同意劉某為自己投保,而且還出具了電話通信記錄,保險業務員也進行了佐證,因此劉某對張某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張某20萬元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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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好買保觀點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他人代理投保的事情已經是見怪不怪了,有的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理辦理,有的是朋友或者親屬代理辦理,這都是保險消費者怕麻煩或者信任別人才讓其代為投保,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具備專業的保險知識,對於保險利益的存在也不瞭解,因此出現了很多代為投保引發的理賠糾紛案例。

消費者讓別人為自己代理投保,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事故,這最後會給其造成不必要的理賠麻煩,而且在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也增加了一定的困難,如果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協商得不到解決,就會對峙法庭,這也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因此在消費者投保的時候,能自己辦理的事情還是要親力而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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