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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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缺点:

过分强调公示的公信力以保护受让人的权利,而对出让人的权利保护不足。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原则上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依据属地原则,但自然资源登记例外。

对于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对于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应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不遵循属地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由

自然资源部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跨县的不动产登记,由县

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所跨县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

1、首次登记2、变更登记3、转移登记4、异议登记5、预告登记6、查封登记7、注销登记。

所有权包括:

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林地、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需要进行登记。

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

一体化登记原则。一并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

未书面当场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两者兼具。

不动产登记审查在各国立法例中,与不动产变动模式无直接关系。

不动产登记审查,无论采取何种审查形式,都要兼顾高效和公信力。

我国不动产登记要审查真实性、合法性。

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正在尝试中介代理模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外的其他行为。

评估可以是交易双方的合意,或者是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

重复登记是登记机关为了多收费而巧立名目。常见于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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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我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将一些重要或者曾经不被重视误读的裁判规则等摘录,以便自己后期的学习工作适用,也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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