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冦王園”蜂蜜被冠生園告了!湖南高院公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冦王園”蜂蜜被冠生園告了!湖南高院公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4 月 24 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2019 年度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並公佈了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2019 年,湖南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12476 件,其中商標權案件 5223 件,著作權案件 6223 件,專利權案件 721 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 309 件。湖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呈現出案件增幅大、著作權案件數量佔比大、商標權案件多為集中維權等特點,2019 年收案數較 2015 年增長了 274.6%。

本次發佈的十大典型案件,包括週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國安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訴胡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被告人孫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等,涉及侵害商標權、著作權權屬、不正當競爭、專利權糾紛、假冒註冊商標等多個案由或罪名。這些案件的依法審判,充分體現了 "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 的理念,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積極效果。

案例 " 冦王園 "" 冠生園 " 傻傻分不清

" 冠生園 " 圖文商標的原註冊人為冠生園

( 集團 ) 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7 日經核准,商標轉讓至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

冠生園公司委託代理人與公證員於 2016 年 8 月 16 日來到長沙市高橋火焰農副城 " 鑫晨調料商行 " 門店,委託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該店鋪支付 125 元購買了一件瓶裝 " 冦王園 " 蜂蜜。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 3 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 1 萬元。

庭審中,原告冠生園公司明確:被控侵權商品中的 " 冦王園 " 標識與註冊商標 " 冠生園 " 均為圖文商標,被控商標與註冊商標相似。被告則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標識與原告商標外形上雖有近似,但兩者的名稱和文字的讀音均不一致,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鑫晨商行銷售被訴侵權蜂蜜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蜂蜜,賠償 1.5 萬元(含合理維權開支)。

鑫晨調料商行上訴之後,省高院審理認為 , 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調料店老闆還領到了湖南第一份知識產權案件司法懲戒決定書。

案例 電商平臺售賣山寨 " 九牧王 "

九牧王公司發現,某電商平臺上有一個店鋪也在銷售 " 九牧王 " 的服飾產品,而且價格低廉。這家網店名為 " 燕麗服裝店 ",老闆姓胡。

九牧王公司工作人員在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的公證下 , 於 2018 年 4 月 12 日訪問該 " 燕麗服裝店 " 網頁 , 該網頁顯示已拼 " 九牧王 " 男士西褲直筒商務正裝 3199 件、2 人拼單 , 單價為 128 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從 " 燕麗服裝店 " 購買了標識為 " 九牧王 " 的西褲一條。經九牧王公司確認 , 該服裝並非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 屬於侵權產品。

九牧王公司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胡某停止侵權 , 並賠償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胡某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5 萬元。

郴州中院審理認為,應當認定涉案網店銷售的產品屬於假冒原告 " 九牧王 " 商標的侵權產品,被告胡某應當對涉案網店的銷售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判決胡某賠償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開支)1 萬元。

此後,九牧王公司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認為 , 網絡店鋪開辦者的 " 刷單 " 是其偽造銷售數量以吸引更多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 , 該行為不應得到鼓勵。省高院考慮該個案因素 , 將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 1 萬元變更為 1.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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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 " 鮑師傅 " 之爭

長沙市內的 " 鮑師傅糕點 " 店五花八門,哪家才是正版?4 月 23 日,長沙天心區法院公開了一起關於鮑師傅商標的侵權案例。

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鮑才勝公司 ) 是 " 鮑師傅 " 文字商標的權利人。2019 年 3 月,鮑才勝公司發現長沙 7MALL 商場、德思勤商場、解放西路、萬家麗廣場四地均開設有 " 鮑師傅糕點 " 店。鮑才勝公司認為,這四家店鋪在門店招牌、店內海報、收銀櫃臺等位置突出使用 " 鮑師傅 " 字樣侵犯其商標權,並於 2019 年 7 月 10 日將四店鋪作為被告分別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分別賠償損失 15 萬元。

四家店鋪則辯稱,使用的是北京易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標,不具有侵權故意。

2019 年 9 月,法院對四案分別作出判決,判令四案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分別賠償原告 3 萬至 3.5 萬元。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

2020 年 2 月 19 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通訊員李果長沙報道

【來源:ZAKER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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