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

“從近些年查辦的案件情況看,涉案領導幹部違規向私企老闆借貸問題較為突出。”據媒體報道,雲南省普洱市針對一些領導幹部以借貸為名大搞利益輸送、變相行賄受賄等問題,在全市開展領導幹部違規借貸問題專項整治,嚴查利益輸送,治理不良政商關係。

黨員幹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

一般來說,黨員幹部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挪用、拆借公款,僅是將個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給有實際借款需要的人,並與之按照當地常見利率標準或者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利益標準,約定借款利息,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實行的資金借貸行為,屬於民事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但是,如果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便利,以“借貸”為名,獲取不當回報的,則是違反紀律的。比如,借款方明明沒有資金需求,為了與黨員幹部拉關係,向黨員幹部借款並給予利息回報;或者雖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給予黨員幹部明顯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報,甚至遠超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黨員幹部用非法資金進行民間借貸,等等。這些行為則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有的涉嫌違法犯罪。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紀責任。同時,考慮到黨員幹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參與民間借貸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甚至會引起群眾對黨員幹部行使公權力的懷疑,廣大黨員幹部要合法投資理財,慎重參與民間借貸。

黨員幹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

如何區分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與變相賄賂行為?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違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黨員幹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方面,確實發生了民間借貸行為,借款人也確實有資金需要,也就是說通過民間借貸獲取收益回報是真實、客觀存在的。另一方面,黨員幹部通過放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已經對其公正執行公務產生了消極的負面影響。這種消極影響既表現為黨員幹部對應當執行的公務活動不積極執行、怠於執行,也表現為黨員幹部對應當公正執行的公務活動,徇私舞弊,不公正執行。這些行為說到底都是對公權力的濫用,為一己之私利,而怠於公正執行公務。而通過民間借貸名義實施的變相賄賂行為,則表現為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對方提供幫助或者謀取利益,為了獲得所謂的“回報”,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獲取高額利息。這裡主要表現為,有的根本沒有發生民間借貸行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請託人;有的請託人根本不需要資金,黨員幹部的資金只是在請託人那裡“打個轉”,有的確實出借了資金,但獲得遠遠高於國家法律規定的利息收益,等等。這些行為本質上仍然是權錢交易的賄賂行為。

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否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一般來說,黨員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並獲取一定的資金收益,屬於金融理財類的活動,儘管也屬於投資獲利行為,但一般不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但是,如果黨員幹部和兩個以上的人建立借貸關係,首先以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後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該款;或者以其他名義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然後將所貸款項出借給第三人,從而獲取利息差額。這就是俗稱的“空手套白狼”行為。這種行為實際是一種變相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同時,如果黨員幹部是違規從銀行貸出資金再貸給他人謀利,數額較大的,構成轉貸謀利罪,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更應受到刑法的懲罰。


為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幹部參與違規借貸,各地紛紛出臺一些禁止性規定。山西省運城市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有關制度,劃定政商交往“禁止區”,規定黨員幹部不得以本人、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名義,在管理服務企業中籌資借款、投資理財等謀取不正當利益。江西省石城縣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定,在明確正常借款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同時,嚴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閱讀鏈接

黨員幹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

哪些行為違反“六項紀律”?你在執行紀律時會遇到哪些問題?如何把握紀律和自由的邊界?本書結合監督執紀實踐,對黨員幹部執行紀律中的常見問題逐一進行精準解答。本書可幫助廣大黨員幹部時時處處用紀律的尺度衡量和校準自身的言行,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養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