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原創文章,請勿侵權。

娛樂圈是個好地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似乎永遠都有抓人眼球的新鮮事兒,爭先恐後的往你腦瓜仁兒裡鑽。這不,肖戰的事情剛有點消停,羅志祥馬上就出來了。

事件的真假與咱無關,咱也不愛瞎猜測。網上流傳的各種版本的猛料,也難分真假,故此不能算數。姑且以當事人自己的所言所行做個參考吧。既如此,目前有周揚青本人的聲明以及羅志祥本人的兩則道歉,大概可以得出一個梗概。

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羅志祥的道歉聲明

羅志祥和周揚青談了九年戀愛,二人應該來說是有真感情的。只不過,羅志祥在周不在的時候,做了一些比較出格的事情。於這一點,深深地傷害了周的感情。所以,羅志祥的所作所為,大概可以歸結為兩種:一種是欺騙了周揚青的感情,即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另一種則是與其他女性(據說也有男性在場)的纏綿悱惻。

咱既然是搞法律的,就不再摻和事情的來龍去脈、細枝末節了,純粹做一個法律的設想。

假如,周揚青因為感情上遭受到巨大的傷害,一時不忿,跑到法院去起訴羅志祥,能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人的感情,受不受法律的保護?

感情是個抽象的東西,看不到也摸不到,但是卻實實在在的存在著 。當然,法律上是沒有感情這一說的。但是類似於感情的法律言語卻有不少。咱們一一來看看。

1)《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此又特意做了細化: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

根據這兩條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利受到侵害,對公民的精神及心理造成負面影響的,是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的。也就是說,感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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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明確的其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該兩條規定,實際上是我國立法層面第一次對精神痛苦給予認可,也提出了確切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充分說明了精神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感情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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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知,法律認可了自然人是享有精神利益的,也會對自然人的感情予以保護。也就是說,周揚青假如起訴羅志祥,至少是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的。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起訴什麼?

感情的傷害,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無外乎這幾種: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也是基本沿用了這幾種方式,只不過將賠償損失具化為了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回到咱們的問題上來,假如周揚青要起訴的話,應當如何主張訴請?

1)二人目前已經分手,客觀上已經不具備羅志祥再對周揚青進行精神侵權的條件,故停止侵權不可用。除非羅志祥後續對周揚青進行了言論攻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兒了。

2)精神損害賠償金,假如周揚青認為自己的精神上遭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是完全可以要求羅志祥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的,具體表現為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這一起事件中,周揚青雖然可能是受害者,但目前尚看不到周揚青本人的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或者個人隱私之類被侵犯。故而也談不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賠禮道歉。任何的傷害,在提交法律訴訟之前,賠禮道歉都應當是先進行的。羅志祥至今已發佈兩次聲明,進行了兩次道歉。不過沒用。法院判決的道歉,是需要法院認可道歉的內容,以及道歉的方式。所以,周揚青是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判決羅志祥賠禮道歉的,當然前提是假如周揚青起訴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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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具體的訴訟請求應當是: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XX萬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在全國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3)案件訴訟費及原告支出的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

接下來的問題,法院會怎麼判決?

沒有侵權行為,精神損害就不用負責了麼?

仔細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你會發現,法院預先設置了一項前提條件,即必須是在侵權行為過程中,順帶著傷害了別人的精神利益。

如果僅僅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比如,張三閒來無事將李四暴打一頓,李四起訴張三,順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可以的。如果起訴張三之後,忽然想起來精神損害的事兒,再單獨起訴精神損害,法院是不受理的。

也就是說,對於精神利益的侵害,必須是有明確的侵權行為的。可以是直接的、暴力性的侵犯生命、健康等,諸如毆打、拘禁、折磨等,也可以是間接的、軟暴力形式的侵犯名譽、榮譽、隱私等,諸如辱罵、羞辱、惡搞等。

如此一來,羅志祥似乎並沒有對周揚青進行身體上的侵權,好像也沒有看到對周揚青有侵害名譽隱私的行為。如此,便缺少侵權行為的要件,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侵權行為,精神損害即便發生,也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回到事件中,周揚青本人即便遭受到了一定甚至巨大的精神傷害,但缺乏羅志祥的確切侵權行為,這種精神傷害,法律是不予保護的。

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這就存在一個很矛盾的情況。法律保護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但卻要強制要求精神損害是必須發生在侵權行為之下的,而實踐中精神損害最多發的情形均與侵權行為無關。感情的欺騙,到達了一定的程度,其對精神的傷害遠比一次毆打、一次辱罵來的更為嚴重。

所以我們建議,法院不應當過於機械化的解讀精神損害。當一方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對另一方的欺騙達到了完全超出正常人所能預期的程度時(比如隱瞞、欺騙長達九年),該種精神損害的真實度是無法簡單量化的,法律應堅決予以保護才是。

按此理解,羅志祥是難逃法律制裁的。當然,這只是假設。同樣還需要假設的是,如果周揚青所述是真實的,羅志祥有沒有在違法犯罪?

安分守己,切莫玩火自焚

不管是明星、公眾人物,還是普通人,安分守己都是做人的根本。過於放縱,視法律於無物,那是玩火自焚。

根據周揚青的長文,如果是真的,後果可能很嚴重。

1)是否涉嫌強姦?

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單純的男女自願結合,即便是有違道德,法律上也不會過多幹預。但根據周揚青所述,羅可能與旗下女藝人以及化妝師有染。假如公司的高層、領導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強迫或者脅迫女性,逼迫女性就範而不敢聲張,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強姦罪。

2)是否涉嫌聚眾淫亂罪?

違背了愛情的忠實義務,羅志祥要不要賠償?有沒有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謂聚眾淫亂,3人以上進行聚眾的淫亂活動就已經符合條件了。

如果周揚青發文屬實,那麼對於組織者而言,在長達九年的時光裡發生多次多人活動,顯然是構成了聚眾淫亂罪的。後果不堪設想。

3)代言合約的賠償

現在可以確定的是,羅志祥的商業價值已經出現了斷崖式的縮水。之前的各種活動被暫停,各種代言被緊急下架。而隨之而來的,不光是未來成為劣跡藝人後的永無翻身可能,光是現階段的鉅額賠償就足夠震懾人心了。

商家在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時,都會約定雙方的違約條款。當明星違約時,需要負擔的違約金、賠償款是非常之高的。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羅志祥的代言賠償款,怕是個天文數字。

結語

需指出的是,本文所有的言論,是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之上的。對於事情的真真假假,本文不作任何評判。

另外,提醒各位,看熱鬧可以,但不能不嫌事兒大。我們還是冷靜客觀,在真實的事情曝光之前,先選擇相信人的良善一面吧!希望不管是羅志祥,還是周揚青,還是兩方的粉絲,吃瓜的群眾,都可以有一個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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