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我們得首先有明確的認識,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被繼承。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
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
實踐中,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就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作為非農村戶口,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但因此我們也明確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