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營利性個體診所應否辦理營業執照談法律解釋方法

從營利性個體診所應否辦理營業執照談法律解釋方法

黃璞琳

如何理解有歷史年頭的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條文?法律解釋方法或者說法律解釋規則,有很多。文義解釋方法,只是其一,還有體系解釋方法、法意解釋方法(又稱立法解釋、沿革解釋或者歷史解釋方法)、當然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合憲性解釋方法、比較法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擴張解釋方法、限縮解釋方法等。各解釋方法須相互補充、共同協力,獲求最合理的解釋結果。在法律解釋方面,雖然邏輯非常重要,但是,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尤其是對於有歷史年頭的法律概念、法律用語或者法律條文,在無明確而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在理解把握其概念時,務必考慮歷史傳承(立法本意及歷史沿革解釋)。

營利性的個體診所,是否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者說是否應歸類於個體工商戶?全國人大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民法通則》當初使用“個體工商戶”概念,是有歷史原因的,此處的“商”並非僅指批發零售商業。實際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營利性非農業經營的個體經營者。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個人私自從事農業之外的營利性活動,都會被“割資本主義尾巴”。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改革開放初期,個人從事農業之外的營利性活動,最大而最過硬的保護憑證是什麼?那就是辦到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世紀八十年代,很清楚的,只要是從事個體經營(非農業),就要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營業執照成為個體工商戶。

如果用現在的潮流思維來看過去的一些法律概念、法律用語甚至法律條文,可能會認為當初的表述及其理解,如同怪胎般不可思議,但這就是我們的歷史,我們得予以尊重和理解。若無新的明確相反或者相異的解釋性規定,我們就應當沿襲當初的立法本意、歷史沿革。

2017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總則》,同樣沿襲了《民法通則》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及概念,甚至刪除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限定,改為“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所以說,凡自然人從事營利性的非農業經營活動,就應當認定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依法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豁免辦理營業執照的除外)。即,營利性的個體診所,應當辦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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