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潛江:監督一起擔保責任追償糾紛案

沒提供擔保,咋就成了債務人

湖北潛江:監督一起擔保責任追償糾紛案

本報訊(記者蔣長順 通訊員付友莎)沒有授權簽字,怎麼就成了擔保人?檢察機關經層層抽絲剝繭,最終查明真相,維護了申訴人合法權益。近日,申訴人魏某特意發來短信,告訴湖北省潛江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的檢察官,自己的生活已回到了正常軌道。

2013年6月,湖北省潛江市某紡織公司(下稱紡織公司)與潛江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擔保公司)簽訂了委託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為其向銀行申請信貸提供保證擔保,並對保證責任以及追償權進行了明確約定。作為保證人,擔保公司為保證其追償權能夠實現,又與紡織公司董事長楊某、原股東魏某、湖北棗陽某紡織公司簽訂了保證反擔保合同,反擔保保證方式為無限連帶責任。

2016年4月,擔保公司向潛江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紡織公司償還代償款。同年9月,法院判決紡織公司償還549萬餘元及利息,楊某、魏某、湖北棗陽某紡織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魏某不服判決,於2017年8月7日向潛江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我是偶然得知自己牽扯進了貸款糾紛案件,又過了法院申請再審期限,還成了失信被執行人,背上了百萬元債務。”魏某向潛江市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時說。

“沒有提供擔保,沒有參加訴訟,沒有收到判決,怎麼就成了債務人?”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迅速查閱卷宗,發現原審法院依據上述擔保公司的申請作出了公告送達,案卷中有傳票但沒有註明文書未送達的原因,也未查找到是否通過其他常規送達方式聯繫過魏某的材料說明。通過調查核實,詢問相關人員,證明魏某並非下落不明,通過電話可以聯繫上,法院在未窮盡常規送達方式的基礎上即採取公告送達,剝奪了魏某的訴訟權利。

在上述保證反擔保合同中,魏某的簽名由紡織公司副總經理袁某依據魏某授權委託書進行代簽。魏某指出該“授權委託書”並非其本人簽名。經司法鑑定,最終確定該“授權委託書”並非魏某本人簽名,在原審案件中潛江市法院認定魏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關鍵證據系偽造。

疑團徹底揭開,潛江市檢察院立即向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彙報調查情況,提請抗訴。2018年12月,漢江分院提出抗訴後,漢江中級法院指令潛江市法院再審。2019年12月,潛江市法院最終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魏某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涉案當事人楊某、湖北棗陽某紡織公司等未參加訴訟,潛江市法院對該判決進行了公告送達(兩個月),雙方並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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