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給母方撫養嗎?

離婚時,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給母方撫養嗎?

離婚時,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給母方撫養嗎?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關於哺乳期的長短,法律未明確界定。結合《勞動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勞動”的規定,司法實務中對哺乳期一般掌握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03日實施)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上述規定表明,處在哺乳期內或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一般會判由母方撫養。

有一般便有例外。最高院上述意見第1條同時規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意見第2條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可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不是一定會判由母方撫養,特殊情形下,法院會判由父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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