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遵守程序正義被判有罪,檢方兩度抗訴力將民警送進監獄

2019年12月29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這樣一則判決:

民警遵守程序正義被判有罪,檢方兩度抗訴力將民警送進監獄

兩名男性被告人都是原某地的刑警大隊的民警,均因犯翫忽職守罪,被某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還不錯,判的事免於刑事處罰,就是“無罪”啊。六哥在這裡首先要給大家糾正一個觀點:“免於刑事處罰”一樣是“有罪”。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

簡言之,免於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說就是有犯罪前科,公職人員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雖不用去坐牢,但一樣會被開除公職。

這兩位刑警到底做了什麼就被判處了“有罪”?因為他們遵守“程序正義”、“無證據不抓人”,並沒有預見到新犯罪發生的可能性!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2012年6月29日20時42分,某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某村一名八十歲的老人強姦了一位十八歲的少女。110指揮中心指令刑警大隊正在值班的兩名民警前往辦理,二人接到出警指令後,立即前往某村展開調查取證工作。

到達某村後,兩名民警依次對報案人、報案人的母親、目擊證人制作了詢問筆錄,並安頓報案人第二天到縣公安局作相關體檢,隨後又對嫌疑人制作了訊問筆錄,還向該村的村支書瞭解相關情況,因未取到得力證據而無法立案,也無法對嫌疑人採取刑拘等強制措施,兩人隨後返回單位。

次日早上7時02分,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電話稱,受害人及其母親被殺。經偵查,認定系嫌疑人用殺豬刀將受害人及其母親殺死,後自己服毒自殺。

區法院認為:兩名刑警既未對受害人告知防範措施,又未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因疏忽大意,應當預見八十歲的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而沒有預見,沒有執行規定以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

2014年9月9日,區法院認定二人構成翫忽職守罪,但情節輕微判處免於刑事處罰。二人未上訴,區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生效。

2015年12月9日,市檢察院抗訴,稱二被告人翫忽職守造成三人死亡,根據刑法對翫忽職守罪的量刑,最低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此案沒有任何法定或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要求法院重(zhong)判。

2016年6月7日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

2017年1月6日,省檢察院抗訴,稱辦案民警應當預見嫌疑人存在逃跑、自殺或者打擊報復報案人及其家人的可能,卻沒有預見,主觀上疏忽大意。沒有對嫌疑人先行拘留,也沒有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做必要的提醒和保護,二人在出警後也未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行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嫌疑人有機會殺害受害人母女並畏罪自殺,要求法院重(zhong)判出警民警。

2019年9月17日,省高院作出判決,認為,兩名出警民警構成翫忽職守罪,但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是造成受害人母女被殺的唯一原因,因此,判決二人免於刑事處罰並不不當,維持原判決。

六哥順手給大家聊一聊此案:

晚上20點42分接到報警稱有人被強姦,兩名出警民警給5人制作了筆錄,並告知受害人次日到縣公安局去做鑑定(該發案區域屬於地廣人稀的地區,不是內陸城市,因此讓受害人次日到縣公安局做鑑定可以理解)。

判決中認定因出警民警並未取得“得力證據”而未給這位八十歲的嫌疑人採取刑拘的強制措施。從判決書中看,貌似當晚取得的證據只有受害人指認嫌疑人作案,嫌疑人本人都並不承認犯罪。

六哥也在想一個問題:一方面“以審判為中心”、“疑罪從無”,要求公安民警沒有證據不得抓人,另一方面檢方抗訴時又稱有受害人等的指認,公安機關應該對嫌疑人先行拘留,基層民警是應該是堅持“程序正義”,還是堅持“實體正義”?

兩名出警民警給5名當事人製作了詢問筆錄,做過筆錄的人都知道這工作量著實不小,我想他們應該忙完的時候也差不多是凌晨了吧,民警回到警局或許考慮到領導都睡了,未給領導彙報此事待次日再彙報也是情理之中,而在次日7點,就又接到了嫌疑人將受害人母女殺害的報警,沒有給領導彙報和“未及時立案”也成了他們構成翫忽職守的抗訴意見。

暫且不論該案的證據是否充分,能不能立案,就立案的時限,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

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因為出了人命“鬧大了”,7小時內未立案也成了把柄,特別是關於民警請示彙報的問題上,判決書中記載了某位領導的證言:XXX的證言,證實被告人XXX、XXX偵查XXX被強姦事件並未向他請示彙報,且請示彙報也不是必須的······

最關鍵的一點是,三級檢察院、三級法院都共同認為:兩位民警應當預見到這位八十歲的嫌疑人存在逃跑、自殺或者打擊報復報案人及其家人的可能,卻沒有預見,主觀上疏忽大意,特別是市檢的抗訴中直接稱兩位民警的行為導致了“三人死亡”的後果,六哥讀了市檢的抗訴,怎麼覺得這包括嫌疑人自殺的死亡的這三人都是兩位民警殺的呢?

按照這種論斷,今後警察學院應該開設“占卜師”專業的必修課,在每次出警中都要“預見”一下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以便提前沒有證據的違法的“先發制人”。

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兩位民警沒有將嫌疑人帶走刑拘,所以檢法就認定嫌疑人隨後的殺害他人的行為是民警“放縱”所致,那我們做這樣一個假設:

如果嫌疑人就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警察硬刑拘了,然後因其八十歲身體健康原因看守所拒收被釋放取保後殺人,或者刑拘後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釋放取保後殺人,辦案民警還算不算“翫忽職守”呢?

壞了,六哥又自己打自己臉了,因為六哥寫過這樣一篇案例《這位所長被一臉懵X的抗訴判刑,基層該如何面對“監視居住”?》,事實告訴我們,民警還算“翫忽職守罪”!

不在一線執法的人都天真的認為所有的嫌疑人都是“配合”的,所有一線警察的執法都是在“無菌環境”下完成的,就像他們想醫生給病人做手術,你都按照“程序”做了,怎麼還能有病人會在手術檯上死亡呢?

童話裡都是騙人的,坐空調屋裡挑刺的永遠比一線處理事的要覺得工作好乾的多、輕鬆的多。如果有人問六哥可以如何規避這種責任,六哥只能回答你:“逃離一線”;如果有人問六哥逃不了的情況下如何可以規避這種責任,六哥只能回答你:“無論幾點都要給領導請示彙報。”這能規避責任嗎?不能,只是在“出了事”後,你“死”還能拖個墊背的,你心裡會舒服些······

民警遵守程序正義被判有罪,檢方兩度抗訴力將民警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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