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程序中引發的爭議案件應引起警惕

認罪認罰程序中引發的爭議案件應引起警惕

作者:王勇,蘇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近日,多個法律公號轉發《案例 | 一審未採納檢察院緩刑建議被抗訴後,二審改判更重刑罰》,引發法律圈內司法同仁和學者都在熱烈關注該案,成為熱點法律事件。


認罪認罰程序中引發的爭議案件應引起警惕


一、基本案情

該案的原審被告人餘金平,系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委綜合室工作人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為取保候審。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應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一百六十萬元,達成和解,因此變更取保候審。

一審檢法機關均認為被告人餘金平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但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可從輕、減輕處罰。但檢察機關認罪認罰程序中籤署具結書,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未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主要認為被告人逃逸後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附近觀望後仍逃離,主觀惡性較大,不適用緩刑。但認為自首後應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門頭溝檢察院抗訴認為,餘金平符合適用緩刑條件,認罪認罰案件不採納量刑建議不當,且一審法院曾判處類似案件的被告人緩刑,各地也有類似情節。北京一分檢支持基層抗訴意見書。

北京市一中院判決認為,該案被告人逃逸後儘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明知撞人,自動投案後辯解"意識恍惚,沒有意識到撞人,感覺車的右前輪輪胎震動了一下",屬於不如實供述,不能認定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不同群體熱議的關注焦點不同,法院群體關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認為侵蝕審判權,並多引用如周光權教授所言,"在認罪認罰程序一路高歌猛進的過程中,更應對量刑的複雜性保持警醒"。如昨天刊發文章的《說刑品案》(最高法刑二庭於同志的個人公號)再次刊發法官文章《對一起各方存在較大分歧認罪認罰案件的啟示》,提出"量刑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對司法人員提出很高的要求""控辯雙方需要重視人民法院的這一權力"。

學者和律師群體更關注本案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大多認為儘管抗訴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但對人民檢察院因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的學者(車浩教授)認為本案是一個偉大的判決,也有的學者(浙江工業大學李永紅教授)認為,"從立法者創制認罪認罰制度的立法精神看,起訴制約審判不僅僅是審判的事實不得超越起訴指控的事實範圍,因此本案判決不是一個偉大的判決,沒有任何理論貢獻,只是以實體法適用的所謂全面嚴謹掩護著法院對認罪認罰制度後權力旁落的一次反抗"。

檢察機關同志更多關注本案的實體處分和程序適當問題。但確實在不同領域形成不同職業群體的激烈爭辯。

三、案件暴露出的問題

從案件本身看,有實體問題(如自首是否成立,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相比孰輕孰重),又涉及到程序問題(如認罪認罰程序量刑建議的採納,二審能否加刑),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是否明知撞人後逃逸),也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如逃逸情節的認定及評價)。其中,如實供述交通肇事及逃逸事實,在過失犯罪中否認明知撞到人,是否影響自首的成立,是否影響認罪認罰;交通肇事逃逸後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能否宣告緩刑;檢察機關抗訴要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二審能否加重刑罰。每一個問題都是一個重大爭議問題。

從判決文書看,二審判決確實說理充分。但是對改判影響不大的抗訴理由、上訴理由,進行逐一詳細論證,用了23個"不能成立"駁回。但在不認定自首從而改判這一關鍵情節,落筆較少,分析也是寥寥無幾,完全被其他說理所淹沒。

從價值導向看,從審查起訴階段同時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和變更取保候審看,應該是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才同意變更。一般情況下,都是用認罪認罰程序的量刑從寬"誘惑",讓被告人積極賠償,從而達成的諒解。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被告人賠償的目的就是為獲得輕判或非監禁刑,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改判的結果,都難以形成激勵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導向。本案如形成導向意義,則二審之前的賠償意義就會大打折扣。對被害人家屬而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能夠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達成調解的,應該積極予以促成。否則,長時間陷入訴訟中等待賠償也是一種傷害。

此外,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二審對認罪認罰程序還可以改判從重,可能動搖根基——不到二審的承諾可能都無效。

從同案同判的角度看,在北京與本案定罪條件和量刑條件基本一致的136件個案,判3年的佔40%,緩刑適用率佔25%。考慮認罪認罰這個從寬情節的,適用緩刑也有一定道理。

基於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二審改判確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因素,但是對認罪認罰的牴觸情緒也不容否認。其實,簡單檢索北京一中院其他二審刑事案件,罕見如此說理清晰的判決書,其針對性也可略見一斑。另一方面,該案中,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的抗訴也值得斟酌。對類似複雜疑難案件,因為不採信認罪認罰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而抗訴,是否合適?是否對類似情形應先進行類案監督,逐步提升監督的強度?是否有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不可否認的是,在依法推進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序,特別是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過程中,法院部分同志有牴觸情緒。同時,部分檢察干警對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認識不到位,上級考核有時"簡單粗暴",有的不是從化解社會矛盾等角度出發,而是為提高認罪認罰適用率而認罪認罰,出現不同的亂象。這也是本案引發重大關注的重要背景。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破冰並全面運轉的情況下,下一步的工作,建議更加重視"質"而不是"率",更加重視效果而不是數量。同時,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從而讓認罪認罰制度發揮更好作用,更好地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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