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認罪認罰協議?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加刑!

貞豐縣轄區內一起涉嫌強姦案件的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一審獲得法院從寬判決後,被告人又提出上訴,心存僥倖企圖以“上訴不加刑”再次獲得從輕處罰,貞豐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近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改判,依法判處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撕毀”認罪認罰協議?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加刑!

據瞭解,今年8月2日,貞豐縣轄區內餘某某邀約楊某某到外玩耍,當天晚上邀約楊某某到其住處休息過程中,餘某某便產生了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的想法,強行與楊某某發生身體觸碰過程中,楊某某激烈反抗並哭泣,於是餘某某停止了對楊某某的強姦行為,楊某某趁機逃出餘某某住處並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餘某某抓捕歸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貞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因餘某某系犯罪中止,並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餘某某本人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過程中也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經法院審理後,採納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宣判後,餘某某不但不悔罪認罰,還以不知自身行為給社會及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為由,企圖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再減輕處罰,認為刑期過重遂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貞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餘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並且已書面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向餘某某講明瞭認罪認罰的性質及其法律後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也表示認罪認罰,得以從輕處罰後,餘某某又提出上訴,對定罪及量刑均提出異議,認為不應對其再使用認罪認罰制度,也不應對其從寬處理,於是堅決提出抗訴。

該案在二審階段,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宣判後餘某某“撕毀”認罪認罰具結協議,喪失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基礎,導致量刑不適宜,檢察機關據此提出的抗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最終,餘某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宣判後,餘某某對自己認罪認罰後又上訴的行為深表後悔。

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並非限制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目的是通過抗訴的方式讓被告人警醒,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及履行承諾的自覺,提升認罪認罰制度運行的質效。

設立認罪認罰制度,是為了合理節約司法資源,進一步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該案中,原審被告人餘某某在一審判決中本已通過自願認罪認罰獲得了從寬量刑,卻心存僥倖鑽空子,不但不認罪認罰,反而反悔上訴,浪費了司法資源,加大了司法成本。檢察機關秉承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罰犯罪,維護認罪認罰制度權威,依法提出抗訴,並獲得法院的支持,體現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行中,依法履職,積極當好法治的“守門員”。

(來源:貞豐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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