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嘉峪關:認罪認罰又反悔上訴 檢察機關抗訴後從重處罰

甘肅嘉峪關:認罪認罰又反悔上訴 檢察機關抗訴後從重處罰

近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嘉峪關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認罪認罰案件,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加重上訴人刑罰。

該案是嘉峪關市首例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被告人又反悔上訴,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

據悉,被告人石某某在嘉峪關市某賓館對服務人員張某某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後張某某報警,石某某在案發現場被嘉峪關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拒不認罪,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對其以涉嫌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並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在審判環節,鑑於石某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變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嘉峪關市城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石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後,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情節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量刑較重為由向嘉峪關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石某某以量刑過重及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換取較輕懲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從寬條件不再具備,原判刑罰所依據量刑建議基礎已不存在,應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遂依法提出抗訴。嘉峪關市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出庭支持抗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石某某未能提交新的證據。

經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審議決定,撤銷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檢察官有話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石某某在一審判決中雖有合法的上訴權利,但其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標明其既不是真誠悔過、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並非為了加重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法律裁判的自覺,從根本上減少無謂的上訴和不必要的二審程序,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高效運行。

來源:嘉峪關市檢察院

編輯:劉燕紅

審核:常小銳、張建文、南茂林

來源: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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