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繼承房產,如何避免財產外流??

王大爺,今年75歲,家住北京市西城區,和老伴孫大媽年輕時有過兩個孩子,但長子在5歲時因病夭折,就只剩下小兒子王超。 2000年王超結婚,並育有一子。婆媳兩代之間關於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一直存在分歧,久而久之,矛盾愈演愈烈,本來沒有什麼的小問題也就變成了大隔閡。

五年前孫大媽罹患癌症,生病期間,兒媳總是藉口工作繁忙,很少探望照料。今年年初孫大媽不幸去世,兒媳出席完葬禮之後,就鮮少露面了。年邁的王大爺,在經歷了老伴去世的打擊之後,身體每況愈下,日常起居只能依靠兒子王超照顧。

上個月,王大爺和王超攜帶相關材料到公證處辦理了繼承權公證,王超放棄母親房產的繼承權,房子最終過戶到王大爺一人名下。雖說房子現在是自己一個人的,但眼見自己年紀越來越來,遲早還是得留給兒子,但具體怎麼個給法,王大爺自己卻琢磨開了。雖說最後財產給兒子,但那屬於兒子和兒媳的共同財產,假設兒子婚姻出現變數,兒媳是可以分走一定份額的,王大爺當然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思慮再三,王大爺想到了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願,完成了自書遺囑訂立,聲明將自己的房產由兒子個人繼承,與兒媳無關,防止了財富的外流,了卻了自己的一樁心願。

律師解讀: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一方繼承的財產,在無約定,或死者未明確只給一方的情況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事例中如果王大爺未通過遺囑指明房產由兒子個人繼承,則會成為兒子王超和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兒子兒媳離婚,兒媳是有權要求分割財產份額的。這就與老人的意願相違背,不能有效地防止財富的外流。所以,即使是獨生子女,也需要提前訂立一份遺囑,減少財產外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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