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公司絕對控制線和相對控制線指的是什麼?

近幾年隨著“萬眾創業”席捲社會,人們對股權的意識也逐漸增強,因此瞭解一點股權設計的知識就十分必要了。在《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股東如何行使權力有繁雜的規定,通常我們把67%稱為絕對控制線,51%則稱為相對控制線,下面我們就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了解一下兩者的區別。

絕對控制線——67%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條釋義】

1、《公司法》上述兩條都有“三分之二以上”這種提法,但是兩條中三分之二的基數是不同的,適用的公司形式也不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針對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適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指的是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

2、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率的表決事項,均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3、“三分之二以上”是包含“三分之二”這一本數的,因此67%就成了絕對保險的數字了。相對於67%這一絕對控制線,則34%的持股比例就具有了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絕對否定權了。

【提示】

1、在實際操作中務必需要區分公司的類型。

2、如果在公司的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則絕對控制線也可能失去意義。(詳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相對控制線——5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法律釋義】

本條規定所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表決條款則沒有通過法條的形式列明,因此股東可以通過章程自行確定。

【提示】

在《公司法中》“過半數”和“三分之二以上”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以上”和“以下”都是包含本數的。而“過半數”則是不包含本數的,也就是超過半數。

注:以上所列明的條款僅用於說明本文章的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的股權設計還涉及諸多法律規定,因此需要全面和系統的分析,切勿簡單的套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