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

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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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從第(四)項的規定可知,雖然搶劫數額對於定罪沒有影響,但如果達到“搶劫數額巨大的”,對於量刑仍具有重要影響。這就有必要對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予以重視,筆者從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兩個層面簡要敘述。

一、法律規範層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第四條的規定,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而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以下簡稱《兩高盜竊解釋》)。

從《兩高盜竊解釋》第一條規定可知,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該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如果行為人是在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此外,該《兩高盜竊解釋》對一些具體被盜財物的數額認定方法和特殊情形專門予以規定,此處不再贅述,詳細規定可見相關司法解釋。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六條“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的相關規定。應當注意:該解釋已經被2013年4月2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前文第1條中法釋〔2013〕8號的《兩高盜竊解釋》)所廢止。

3、根據《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第二條第3款的規定: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這與前文第1條的規定相一致),具體規定如下:

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即前文第2條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

二、司法實踐層面

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問題,筆者在法信網搜索了相關案例的裁判要旨,從中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層面對這個問題是如何處理的。

1、為了搶劫完財物之後將車輛作為逃跑工具使用,劫取他人機動車的且無返還情形的,可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即使涉案車輛被被害人領回,但事實上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導致所有人喪失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故行為人將車輛開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車輛價值應計入將搶劫數額。

王某、張某、趙某搶劫案

2、行為人給付被害人嫖資後,將嫖資連同被害人所有的其他錢財一併搶劫的,嫖資也應計算到搶劫金額中。

人民法院報案例——鄒某、劉某、周某搶劫案

3、行為人搶劫出租車司機財物後,把出租車作為逃跑的交通工具,從預謀開始就沒有非法佔有出租車的主觀故意,且客觀上出租車也沒有滅失,已歸還失主的,被竊的出租車價值不應計入搶劫數額。

——楊某、萬某、餘某、黃某搶劫案

4、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被告人對被劫機動車本身和車內的物品有著概括的故意,因此所劫取的汽車內的財物應計入搶劫犯罪數額。

人民司法案例/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一審——沈某搶劫案、朱某某轉移贓物案

5、被告人在搶劫得手後逃跑時旋即被被害人追上並奪回被搶財物,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儘管被告人不知所搶挎包內有沒有錢物、有多少錢物,其搶劫數額應按挎包內實際錢物的價值認定其搶劫數額。

行為人不知所搶挎包內有沒有錢物、有多少錢物,其實行的搶劫犯罪屬直接故意犯罪,法律未要求搶劫者對所搶錢物的多少有具體認識,但所搶錢財的多少均未超出其搶劫故意,應按挎包內實際錢物的價值認定行為人的搶劫數額。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2009.01.15/一審——沈傳海等搶劫案

6、搶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應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刑事審判參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姚小林等搶劫案

7、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

刑事審判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夏洪生搶劫、破壞電力設備案

以上就是筆者對當前法律規範和司法實踐兩個層面對搶劫犯罪數額計算問題的處理方法的簡要彙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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