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送養還是非法拐賣?專家:準確把握入罪門檻

正義網北京4月29日電(記者於瀟 見習記者郭璐璐)通過專門註冊的“湖南S男寶寶”賬號,男子王高(化名)與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婦在網上取得聯繫,一番“商談”後,王高將自己剛出生1個多月的男嬰“送”給肖某夫婦,收取了6萬元的“補償”費。2019年3月,王高因涉嫌拐賣兒童被警方抓獲。

  這起“送養”爭議在2019年底落定。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高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千元。

  類似王高案的情況並不少見。記者以“送養”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截至4月29日,相關刑事裁判文書有696篇,其中不乏以網絡送養為名的拐賣兒童案件,當事人多是以“營養費”、“醫療費”為名收取錢財,有些甚至還簽訂了書面的送養合同。

  “相比傳統的拐賣兒童案件,親生父母私下將孩子‘送’出的行為更加複雜,要準確把握送養與拐賣的界限,避免重罪化傾向。”近日,受訪專家指出,在強調技術防控和刑事制裁的同時,還要暢通合法收養渠道,並建立起相應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萎縮網絡兒童拐賣市場。

  “送養”次子,年輕父母因拐賣兒童獲刑

  2016年底,“95”後男子楊徵(化名)與女友範明明(化名)相愛,決定步入婚姻殿堂。因未達到結婚年齡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二人舉行結婚儀式後開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範明明先後生育了兩個孩子。

  2019年5月,次子楊小東(化名)出生後不久,楊徵就在網上發佈“十天健康嬰兒不想要了有什麼處理方式”、“無力撫養孩子,想給孩子找個安穩的家庭”等訊息。這些內容被求子心切的廖某夫婦(已另案處理)在網上看到,經多次網上溝通,楊徵、範明明決定將楊小東給廖某夫婦撫養,同時提出要支付8.8萬元的營養費,廖某夫婦當即答應。

  同年5月底,廖某夫婦來到重慶市巫山縣,與楊徵、範明明二人見面,雙方簽訂了送養收養協議。支付錢款後,廖某夫婦將楊小東抱走。兩天後,四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認為楊徵、範明明涉嫌拐賣兒童罪,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楊徵、範明明因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違反國家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私自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並且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的鉅額錢財8.8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拐賣兒童罪。”考慮到二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他們進行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楊徵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範明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不服一審判決,楊徵提起上訴。“我與收養方已經簽訂送養協議,並沒有拐賣兒童獲利的目的。”他說,自己家中有實際困難,是在無能力撫養次子的情況下才送養出去的,營養費也是對方主動提出給付的。辯護人為其做無罪辯護,稱楊徵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有效,送養自己的次子,無販賣兒童非法獲利的主觀目的,送養條件和手續上的瑕疵不影響雙方事實上送養關係的成立,“應當改判無罪”。

  “楊徵、範明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人因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私自將子女送養他人,其收取的8.8萬元人民幣明顯超過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為生養嬰兒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足以認定其具有出賣並獲利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2019年12月19日,重慶市二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盛敏曾辦理過類似案件。她介紹說,親生父母將孩子“送”出的原因很多,有的確實是為了賣錢,但更多的是基於一些客觀的原因,比如存在未婚先孕、家庭困難無力撫養的情況,親生父母送養孩子的目的比較複雜,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應該追究當事人刑責,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

  針對此類案件,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趙軍表示,“出賣”親生子女往往是貧困、未婚生育、吸毒等一系列複雜棘手社會問題的衍生後果。他說,相關案件出現後,不能簡單地認為就是“喪失人倫”、“貪圖錢財”、“重男輕女”等,有些可能是基於特定生活情境及需求不得已而為之的生存策略,因此應該看到這類案件背後的複雜性,對該領域的問題區分情況審慎處理。

  嚴格界定“營養費”收取與非法獲利

  親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撫養,這種情況在民間長期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傳統的收養形式受到挑戰,有些聯繫已經悄然轉移到線上。

  “傳統的送養中,送養人通常對收養人情況有一定了解,如今通過網絡找人的方式進行送養,對相關人員的身份往往無法核實,存在著不確定性。”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曉林表示,這些被送養的孩子身處原生家庭、國家監護與收養機制的監管之外,自身合法權益往往很難得到有效保護,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除了對送養人、收養人進行條件限制外,還規定收養登記制度——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這對於保護合法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意義重大。

  正因如此,一些繞開法定收養程序,通過網絡與人取得聯繫,私下將親生子女“送”出的行為,就處在了某種灰色地帶。不僅是違反收養法規定,有些甚至會被以涉嫌拐賣兒童罪追究刑責。

  依據刑法,“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這意味著只要存在買賣兒童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犯罪,即使是親生父母也不能除外。”受訪專家介紹說,我國主流理論認為拐賣兒童犯罪侵害的是兒童自身的權利及利益,即兒童是具有主體性的人而非商品,將兒童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必然侵害他們“不受買賣的權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同時,《意見》)強調,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這意味著不能簡單地依據收錢多少進行判斷,關鍵是要綜合考慮嫌疑人是否具有獲利的目的。”盛敏坦言,對於送養時營養費的合理數額並無明確規定,在“鉅額錢財”的認定問題上,主要是考慮送養原因、是否主動索要錢財、收養人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等,如果存在明顯的討價還價且錢財數額也比較大,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獲利目的。對這類犯罪的打擊,一直是比較慎重的,如果對非法獲利認定存疑,就要從有利於嫌疑人的角度出發,不能認定是拐賣兒童。

  “以送養為名義,收受明顯不屬於‘營養費’錢款的,應按照拐賣兒童犯罪處罰。是否簽訂送養合同並非區分送養與買賣的重要因素,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應屬無效合同。”楊曉林強調說。

  趙軍提出,在屬於當事人的特定生活情景中,相關行為是否實質損害了涉案兒童的實際生活利益應作為考量的重點,這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當然要求。他解釋說,偷盜嬰兒、拐騙兒童、搶奪兒童等傳統的拐賣兒童犯罪,也就是社會觀念指涉的“真正的拐賣兒童犯罪”,往往意味著骨肉分離,對兒童及其原生家庭的傷害顯而易見。而親生父母將子女“送”出的情況則極為複雜,有必要嚴格把握這類行為的入罪門檻,“要避免重罪化傾向”。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考慮以遺棄罪論處。

  專家:建議暢通合法收養渠道

  如今,利用網絡將親生子女“送”出,對於送養人、收養人以及被送養兒童而言,都意味著不同程度的風險。楊曉林說,由於缺少對收養進行必要的審查,親生父母私自送養子女可能涉嫌遺棄罪,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涉嫌拐賣兒童罪。符合遺棄罪特徵或者出賣行為的,可能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由於缺少必要的審查,收養人可能會因此上當受騙。作為被收養人,兒童的權利更加難以得到保障,有些可能會面臨被性侵、虐待等風險。

  結合多起自己曾實地調查的案例,趙軍分析說,一些人之所以通過非法途徑收養兒童,也是合法收養渠道受阻之下的無奈之舉。由於無法滿足現行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同時還面臨福利院健康兒童的數量太少、需向福利院繳納高額“贊助費”等問題,有些家庭只能通過非法渠道收養孩子。

  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比如可以取消收養人必須無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名兒童的規定,讓需要平衡子女性別或已育有殘疾子女的家庭能夠進行合法收養。”趙軍表示,調整現行收養制度,通過疏通合法收養渠道從而萎縮兒童拐賣市場,集中執法、司法資源重點打擊偷盜、搶奪兒童等社會影響惡劣的拐賣兒童行為,將是一個更務實、更有效率、更具操作性的犯罪治理方案。

  楊曉林也表達了類似看法。他說,為了鼓勵合法收養,維護被收養人權益,即將出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於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條件做了變更,對收養要求,做了相應寬鬆。“有送養和收養意願的當事人,可結合自身條件申請合法收養,能避免鋌而走險,甚至因送養或收養違法犯罪。”

  收養關係也不能一“寬”了之。在呼籲放寬收養條件的同時,趙軍還建議,為確保收養行為利於兒童成長,有必要建立起相應配套制度,強化國家對收養關係成立後的監管:一方面,由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要進行實質審查,包括被收養兒童的情況、特殊需要、送養人的資格、撫養能力、個人品行等;另一方面,考慮增設試收養期制度,被收養人在此期間遭遇不利因素時,可申請直接解除收養關係。

  “在強調暢通合法送養渠道的同時,網絡平臺也應當加強對平臺內非法送養信息的監管,建立完善的舉報機制,及時清理、刪除違法收養信息或通訊群組,以縮小非法網絡送養行為生存的空間。”受訪專家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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