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件都有哪些?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質不太嚴重,案件事實比較清楚,不需要運用專門技術和手段進行偵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相對於由人民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提起公訴案件的對稱,大體是指八種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不需要致輕傷及以上),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種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特點

(一)侵害範圍較窄。這類犯罪多發生在親屬、鄰里和熟人之間。許多輕微刑事案件多發生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內部矛盾激化的表現,在親屬、鄰里和熟人之間引發案件佔此類案件的比重較大。

(二)社會危害性較小。輕微刑事案件一般社會危害性不大,在刑罰規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某基層檢察院2008年已經審結的輕微刑事案件為例,判處緩刑的佔5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的21%,判處罰金刑的佔13%,判處管制的佔9%,其他方式結案的佔6%。

(三)侵犯目的較為單一。主要以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為主。在輕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過失致人重傷案、非法拘禁案、誣陷案、非法搜查案、損壞財物案居多,這些大多數是侵犯財產類和人身權益類。

(四)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於輕微刑事案件大多發生在親屬、鄰里和熟人之間,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雙方之間多有和解的願望,不想結下子孫仇,大多數案件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形式就可以處理。

八種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copy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zd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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