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車位難求?我只說以下幾點,你自辯真假!

面對疫情襲擊,房產中介試水直播,花式賣房,為了提高成交量,房產中介救助於“心理戰”,買房送車位,但具體是何種車位沒有明確。這裡提醒大家注意問清車位類型。

這裡告訴大家2種車位,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

(一)具體問清幾個問題,就能很明確車位的類型

1、車位是使用權還是產權,看簽訂的合同是租賃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2、車位能否辦理產權證。

兩者的區別:

1、用途不同,產權車位的用途僅有一個,就是停放汽車;人防車位的用途,平時用於停放汽車,戰時人防辦可以免費徵用此類車位作為地下人防工程使用。

2、人防車位購買的時候價格可能比產權車位稍微低一些,辦理手續的時候,只能辦理租賃手續,簽訂20年的租賃合同,產權車位可以辦理買賣合同。

3、產權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人防車位不能。

4、後期風險不一樣,產權車位一般情況下的責任權利明確,後期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人防車位,近期有法院判決人防車位收益等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業主對此類車位的信心。

5、人防車位禁止買賣,產權車位是可以買賣,正規交易的。

要注意了,如果是人防車位,當前的《物權法》都沒有明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目前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沒有辦理所有權。也就是說,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建設單位的,還是業主的,法律沒有明確。所以,所謂“出售”實際上不是所有權交易,只是建設單位建立在原始取得基礎上的租賃行為,所以很有可能你花錢的車位只是租的!!!

(二)車位產生糾紛怎麼辦?

1、各方如果可以平衡心態,可以和平協商方式達成和解解決;

2、各方找第三方。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作為第三方參與調解;

3、糾紛各方在以上二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有人民調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一局終裁製,判決是二局終裁製,法律文書生效後,贏方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17條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開發商已經取得車庫的開發使用權,即可以依法享有對該車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52條規定的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人防工程因其國防資產的屬性而為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平時的使用收益權歸投資者。

事實上,對於車位歸屬,一直存在開發商所有、業主共有、國家所有(人防車位部分)及約定歸屬四種觀點之爭。《物權法》在起草過程中,就此問題採取了保守態度,採納了約定歸屬說。而實踐中約定歸屬的情況少之又少,從而導致爭議不斷。我們研究上述法條可知,法條並未明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車位歸屬到底如何?而依法條行文做上述推定理解,在邏輯上尚有不嚴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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