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学习~关于加班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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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班工资的案例

快来学习~关于加班费如何认定?


原告蔡某与被告用人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16日及2018年8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及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其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800元/月,实行固定工资制,具体工资数额由双方签订《薪资确认函》确定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原告与其他保安通过白班、夜班交叉轮岗轮休的形式进行工作,其每月有4天正常的休息时间。2019年3月1日,被告以“由于你因病导致不能胜任本公司保安工作,而公司无适合岗位调岗”为由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

快来学习~关于加班费如何认定?

原告被辞退后向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共14天的三倍工资、过年奖金、少补发的)7734元;

3、经济补偿金8723.16元;

4、超时加班工资20900元;

5、补缴一年半时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7月10日,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荣劳人仲案[2019]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蔡某2018年和2019年春节值班的三倍工资、少补发的工资453.56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71.66元,合计4625.22元,并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1、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及2018年8月16日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认可被告将社会保险费以300元/月专项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原告;

2、原告于2018年春节期间值班4天,领取值班补贴400元(其中法定节假日值班2天,领取补贴200元),2019年春节期间值班5天,领取值班补贴500元(其中法定节假日值班3天,领取补贴300元);

3、案涉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工资账户明细清单中摘要载明为“工资”的到账金额即为原告实际工资,原告2019年3月8日到账工资5046元(被告少支付54元)应由三部分组成:2019年2月工资22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2200元,2019年商管中心春节值班餐补700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未提异议;

4、案涉仲裁裁决书对被告在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后(2019年3月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一)关于加班延时工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延时加班的事实,原告仅提交保安值班表(2018年2月、2019年3月)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加以证明,但该组证据不能显示其上班时间的具体小时数,更不能反映原告在该期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保安工作的特殊性质,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延时加班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之规定,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其中春节为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春节外,在其他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仅支持其2018年及2019年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原告2018年2月工资为2100元,2019年2月工资为2200元,分别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2018年2月的日工资为96.55元,2019年2月的日工资为101.15元,原告于2018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值班2天,被告应支付其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扣除原有的工资,还应支付386.2元(96.55元/天×2天×2),因原告已领取补助200元,则本案中被告应支付186.2元;同上,原告于2019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值班3天,故被告还应支付工资报酬606.9元(101.15元/天×3天×2),因原告已领取补助300元,则本案中被告应支付306.9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93.1元。案涉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关于过年奖金的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少补发的工资54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事项未提诉讼,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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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涉仲裁裁决书对被告在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原告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完整月份的月均工资数额,案涉仲裁裁决认定经济补偿金4171.66元(月平均工资2085.83元/月×2月)未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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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蔡某与被告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3.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71.66元,合计4664.76元;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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