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什麼風險?

案例: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顧某在”*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在公司工作期間,顧某一直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

同。工作近一年時,顧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什麼風險?


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8000元及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2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建立勞動關

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顧某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

同,雖然“公司辯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系被顧某拒絕簽訂所致,但:“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

次。關於顧某的月均工資標準問題。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顧某享有的勞動報酬未進行書

面約定。顧某舉示的銀行明細清單看,““公司每月打在顧某工資卡上的費用,均高於顧某自述的月薪

6500元的標準,“*公司雖辯稱顧某工資卡上的費用包含工資和其它報銷的費用兩部分,但““公司並未!

舉示證據證明,因此,依據現有證據認定顧某的月均工資為6500元。


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什麼風險?

法院判決:一、“公司支付顧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71500元;二、**公司支付顧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

同類判例:某木門公司,以勞務關係為名招用員工,10多名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0餘萬元。

適用情形: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效。


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什麼風險?


風險1: 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勞動報酬,從第二個月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的工資。

計算標準:月全額工資標準*未籤勞動合同月數(最高11個月)

風險2: 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上直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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