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閒置農房如何流轉交易?這份細則為你解讀

4月20日,台州出臺《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

台州閒置農房如何流轉交易?這份細則為你解讀

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閒置農房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閒置農房盤活利用的意見》(臺政辦發〔2019〕52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台州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臺市委辦〔2014〕53號)、《台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臺農產權辦〔2015〕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交易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農房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應當在堅持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或議價方式進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動態報價、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議價方式指交易雙方協商一致交易價格等。

第二章 交易條件

第五條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閒置農房權屬明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具有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

(三)流轉交易項目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環境保護、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條閒置農房流轉交易按“委託申請—信息發佈—受讓方登記—交易簽約—出具憑證”的一般程序進行。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接受農戶書面委託,在審查權屬等無異議後,統一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村集體房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農戶也可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

第八條自願委託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流轉其農房的,應當由轉出方出具農房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轉出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產權交易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轉出方直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流轉時,轉出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交個人身份證明;轉出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身份證明。委託辦理交易手續的,除提交轉出方的上述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受託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交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身份證明;受託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交該自然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三)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村集體房產流轉交易的,還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

(五)再流轉交易的,轉出方須提交原流轉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轉出方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須提交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副本複印件;

(六)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轉出方應對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轉出方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出方。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依據轉出方提交的資料,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確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發佈。閒置農房轉出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區位、面積、間數、幢數、產業佈局規劃、交通狀況、基礎設施、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指導價格等);

(二)轉出標的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三)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首次信息發佈的期限應當不少於7天。

第十三條信息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到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查閱流轉交易的閒置農房相關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託專人瞭解流轉交易農房的現狀。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接受其查詢併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意向受讓方應在規定的公告期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讓方應對其申請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公告期滿,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向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出具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十六條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在不變更信息發佈內容的前提下,轉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信息發佈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於5天。

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交易的方式;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轉出方應確定交易底價,如公開競價未達到轉出方確定的交易底價,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受讓方確定後,交易雙方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參照《台州市閒置農房流轉合同示範文本》(見附件),簽訂閒置農房流轉交易合同,並由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審核並在見證機構方蓋章。

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違約方應按交易規則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閒置農房流轉資金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專用賬戶進行結算。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限內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專用賬戶為準)後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在交易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返還。

第二十一條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並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專用賬戶結算,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價款結算後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村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二條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並將交易合同抄送農房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當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進行交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第二十四條在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的過程中,發生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或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試行)由台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試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台州閒置農房如何流轉交易?這份細則為你解讀

(原標題:《解讀丨台州公佈閒置農房流轉交易細則(試行)》,編輯: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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