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受傷都叫工傷!認定工傷的標準,你知道嗎?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溼鞋?

每天風雨無阻地上班工作,

總會有些磕磕碰碰的。

但不是大大小小的傷都叫做工傷。

用人單位內會有很多複雜的問題。

那麼認定工傷的標準究竟有哪些呢?

不是所有的受傷都叫工傷!認定工傷的標準,你知道嗎?

很多朋友會問:

上下班途中受的傷算不算工傷?

出差時受的傷算不算工傷?

請假中受的傷算不算工傷?


今天的內容會解答您的疑問:


不是所有的受傷都叫工傷!認定工傷的標準,你知道嗎?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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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受傷)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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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視同工傷是指職工發生與生產、工作有一定關係的意外傷亡,經查證屬實,按工傷享受待遇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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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上班途中見義勇為)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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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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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 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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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覆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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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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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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