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下重手:代理商、代表行賄追責藥企!特別嚴重將罰鉅款

今日,一份重磅文件在醫藥圈流傳。該文件顯示,4月13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下發《關於建立藥品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指出:如果藥企存在商業賄賂、操縱市場行為,無論行賄者是代表還是代理商,都將直接追責藥企。

醫保局下重手:代理商、代表行賄追責藥企!特別嚴重將罰鉅款


去年震動全行業的77家藥企會計信息檢查的大錘也要落下了。

徵求意見稿表示,國家財政部門組織醫藥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査中,査實存在嚴重失信情節,涉事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將被認定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該藥企所有藥品將被暫停掛網,同時還將被認定為“欺詐騙保”,並追繳其不當得利。這意味著未來如果營銷不合規,像國外一樣,藥企也將被罰以鉅款了。當然,這不是罰款,而是醫保局追繳的“不當得利”。

如果多次或者被多省認定為“特別嚴重失信”,國家醫保局將動手了,對藥企進行全國處罰。

分析人士表示,如果徵求意見稿正式實施,無疑將大大加速營銷合規的速度。因為營銷不合規,無論代表還是代理商,藥企都將被追責,藥企的壓力將極大。此外,文件鼓勵舉報,並明確只要證據確鑿,即使沒法院、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也可認定為商業賄賂。雖然你可以搞定很多,卻很難搞定競爭對手,競爭對手會時刻盯著你。所以,不管是自營還是代理,未來營銷只有合規一條出路。

這些行為將被追責

徵求意見稿顯示,如果存在下這些行為,藥企都將會被追責,這些行為包括:

企業、企業僱傭人員或其委託服務企業、代理企業涉嫌醫藥商業賄賂、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格和營銷行為,被依法追責或導致行賄對象被依法追責,以及正式認定違法違規事實但決定不予起訴或處罰的情況。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對於上面提及這些行為,企業必須在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決定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情況書面申報案件發生地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藥品集中採購機構。

藥企在進行上報時,必須申報細節,包括涉案藥品和金額、案由和判決結果、當事機構和人員等;涉及帶金銷售的,要詳細說明案件所列藥品“現金回扣”情況。

在要求藥企主動上報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各地醫療保障局必須及時關注制定渠道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並做定期梳理,以及時發現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線索。

徵求意見稿顯示,被追責的醫藥商業賄賂的時間為三年,即三年前商業賄賂行為可以免遭處罰了。除了商業賄賂外,藥企還有一些價格行為,還包括煽動漲價、漲價過頻、流通環節差價過高、費用率過高等情況也將會被追責。

四個處罰等級,特別嚴重者還會被罰鉅款

徵求意見稿將失信行為分為“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其中,對於藥企影響特別大的是被評價為“嚴重”和“特別嚴重”。對於評價“嚴重”失信的,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對於“特別嚴重”處罰措施為,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掛網、投標以及配送資格,由本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將其納入打擊“欺詐騙保”範圍,依法依規追繳企業侵損醫保基金獲得的不當利益。

徵求意見稿在附件中設定了藥企價格和信用行為評價指南,規定了有哪些行為可被定義為“嚴重”失信和“特別嚴重”失信。

其中,被定義為嚴重的情況包括:

醫保局下重手:代理商、代表行賄追責藥企!特別嚴重將罰鉅款


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與本省份公立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的失信行為評定等級定為“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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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些行為,國家醫保局會動手

徵求意見稿還列出國家醫保局動手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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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上述行為,那該藥企會被國家醫保局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營銷行為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公告名單並指導各省,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在公立醫院採購市場的掛網、投標、配送和報銷資格;並將相關信息正式通報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和證券監管部門。

想減免處罰,可以這麼做

當然,如果藥品是醫藥企業獨家生產、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藥品,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充分評估、保障可獲得性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也就說,如果您產品臨床不可或缺,那麼,處罰或可適當減免。

而如果不影響臨床使用的話,要減免處罰就需要使用徵求意見稿設定的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制度。

徵求意見稿指出,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指導藥品集中採購機構,採取自動和主動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信用修復制度。自動修復以時效性為主,醫藥企業失信行為發生時間和判決時間均超過3年的,不再計入信用評價範圍。

主動修復是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正式釆取懲戒措施前告知醫藥企業,並給予不少於3個月的整改期,鼓勵醫藥企業在整改期採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與涉案員工、涉案的服務企業或代理企業解除僱傭、委託關係,公開發布致歉聲明,主動剔除涉案藥品價格中的虛高空間,主動返還不當得利等。

其中,評定等次為“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主動剔虛高空間和返還不當得利可以將評定等次下調一級,採取的其他主動修復措施不改變已評定等次及實施對應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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