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易发多发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4万余件

网络著作权纠纷易发多发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4万余件

■广州互联网法院举行数字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通讯员供图

昨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发布《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观察报告》(下称“《报告》”),首次以司法大数据的视角,全面分析、梳理、总结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特点。数据显示,截至4月17日该院共受理各类网络著作权纠纷40590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54.78%,结案29314件,可见在互联网空间数字作品侵权现象易发多发。

此外,面对潜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诉讼潮”,以及以诉讼维权进行牟利的现象,广州互联网法院倡导诚信维权、合理索赔、主动赔偿,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自行协商,并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刘文添

纠纷中超八成涉及图片音乐类作品

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涵盖图片、音乐、文章、视频、游戏等常见作品类型。而图片、音乐等文化作品由于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经济,因此也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数量最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类型。

《报告》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共受理涉图片、音乐类作品侵权纠纷35191件,占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的86.7%以上。其中涉美术图片、摄影图片等图片类案件14251件,占比35.11%;涉音乐类案件20940件,占比51.59%。

而从侵权方式上看,侵权方式多样化特点明显,其中未经许可在线传播最为常见。此外,在涉网络游戏、美术作品等纠纷中,部分原告在提起著作权侵权的同时,也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涉美术作品的案件中,被侵权作品大部分被应用于商品宣传、品牌标识、网页设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的商业使用行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而在游戏类案件中,侵权人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游戏的人物、道具、场景等美术元素用于游戏宣传,或者在游戏内直接抄袭、使用他人的游戏美术元素或者制作“换皮游戏”等,往往会被误认为两个游戏间具有关联,从而分流了游戏玩家,可能造成以不正当的手段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据了解,针对图片类、音乐类案件较多以及网络游戏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就上述案件类型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企业、高校、媒体等代表,共同探讨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2019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联合15家音乐版权公司和网络音乐平台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构建网络著作权纠纷三级维权机制的倡议书》。

商业维权现象普遍折射维权痛点

《报告》显示,商业组织提起的维权案件多,涉及案件25250件,占比62.21%。从起诉主体的类型来看,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为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第二类商业维权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第一类主体一般会批量提起几十件甚至上千件案件,且就相同作品内容针对不同侵权主体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例如,就同一首歌曲最多向18个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这说明,图片公司、音乐公司等商业组织生产、提供的数字文化产品在互联网环境下广泛传播,在满足人们多元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容易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而对于商业维权公司,广州互联网法院告诉记者,互联网环境下,被侵权的往往仅是一幅图片、一篇文章等,作者等著作权人因发现侵权、制止侵权以及起诉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维权意愿较低,故在作品创作完成或被侵权后,有些著作权人将相关的著作财产权转让或者授权给版权代理服务公司、版权维权机构等专业维权组织进行集中批量维权。

这反映出数字作品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成本高、取证难、赔偿低”的痛点。如何既规范商业维权,又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此外,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从原告的取证方式来看,公证取证方式日趋电子化,公证机构推出的线上公证等新型取证方式被越来越多当事人所采用。同时,随着区块链的广泛应用与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架构的电子化取证方式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同,涉及区块链取证的案件超一千件,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前景广阔。

“一般标准+多维分析”为判赔规则

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作品流通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水印署名信息不规范、易篡改,作品权属难认定,权利流转链条难查明,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为此,对于涉及著作权流转的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要准确认定作品权利人,重点审查作品权属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明晰、证据是否真实,规范权利流转,坚决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明显的难题。由于权利人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大部分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酌定判赔的金额,这容易出现判赔金额难以达成统一标准。

广州互联网法院告诉新快报记者,通过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类案通用要素提取,确立了“一般标准+多维分析”的法定判赔规则,即以数字作品的创作与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成本为标准,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稀缺性、侵权后果、主观过错、使用目的以及权利人的维权方式等方面,科学界定判赔数额。

适用上述规则时,对于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较为恶劣,侵权后果较为严重的,注重发挥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打击侵权行为的杠杆作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侵权人将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大量用于服装、生活用品等商品上,且销售数量较大,或者存在侵权人将权利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以达到“搭便车”“蹭热点”的效果等现象,对这些侵权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一般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案例

称他人“洗稿”起诉索赔万元 法院查明“原文”也是复制品

2015年8月9日,广州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企业文化是在特定地区种植的作物》的文章,文章公开发布后却引来一起官司。

看到案涉文章在网络上传播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及胡某认为,他们对案涉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广州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文章,分别侵犯了两名原告对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为此,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及胡某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向两名原告各赔偿5000元。

广州某公司则认为两原告不享有案涉文章著作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案涉文章抄袭自《商业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生态整合》《论企业文化的地域文化渊源》《论区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闽南客商的特点》等已发表的文章。

此外,该公司表示,没有侵权恶意,在收到通知时已将案涉文章删除,加上案涉文章价值不高,也没有从案涉文章获利。

经审理,法院查明,2013年7月5日,胡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王亮将合同附表中包含案涉文章在内的共125篇文章的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除外)转让给该公司,转让期限为10年,即从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案涉文章的实际字数为709字,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案涉文章与广州某公司举证的四篇已公开发布的文章比对后发现,除了部分语句外,案涉文章的内容与在先文章在表达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

案涉文章不具有独创性,两原告不享有对案涉文章的著作权,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邓丹云表示,“洗稿”文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在于该类文章属于对既存知识的复制,其本质还是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一种非正当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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