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子定位,這兩個問題值得關注!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該法對於電子定位作出了有別於以往的專門規定,提出了較為嚴格的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定位時限和工作要求,改變了目前“一刀切”、追求高定位率,甚者要求全員定位且“一定到底”的做法,在推進司法文明建設,規範權力運行、保障矯正對象合法權益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新的規定往往也會給具體工作帶來許多疑問和挑戰,在電子定位方面,筆者認為有兩點值得特別關注。

01

電子定位與信息化核查的關係

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普遍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電子定位的現象,定位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從新聞報道中可以發現,除普遍使用的手機SIM卡定位外,還有些地方用上了手環、腳環等不可拆卸的電子定位裝置。但翻遍現有的政策文件,幾乎找不到電子定位的規定。那麼這一做法的政策依據是什麼呢?筆者認為應當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中關於信息化核查的規定,即:“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就目前而言,各種各樣的電子定位措施就是信息化核查的主要方式。

同時,為了防範電子定位措施被定位對象惡意規避,部分地區又採取了要求矯正對象通過釘釘、微信或是自主研發App定期或不定期發送自己位置以及自拍的方式作為電子定位措施的補充。

正如本文開頭說的,《社區矯正法》對電子定位裝置進行了有別於信息化核查的專門的規定。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法律並沒有對電子定位裝置做出明確定義,也沒有將其範圍限定為不可拆卸的手環(腕帶)、腳環等,那麼使用更廣泛的手機SIM卡定位是否屬於電子定位呢?

根據司法部頒佈的《社區矯正術語(SF/T 0055-2019)》,所謂電子定位監管是指“藉助電子設備,採用電子定位技術,掌握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範圍、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而根據《智慧矯正移動應用技術規範(SF/T 0057-2019)》電子定位應當“依託省級社區矯正一體化平臺定位監管模塊,應能通過北斗、GPS、基站和WIFI等方式實現社矯對象的定位信息上報。技術性能應符合SF/T 0016的要求。”(這裡的“SF/T 0016”指的是司法部於2013年發佈的《社區矯正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規範》)

由此可見,開通SIM卡定位功能的手機同手環(腕帶)、腳環一樣,均是通過衛星、通訊基站等信息化手段對矯正對象進行實時定位、限制其活動範圍的電子定位裝置,除硬件載體、可否拆卸等形態特徵外並無實質性區別,故都應受到《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九條的約束。

除對電子定位進行單獨規定外,《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六條也保留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關於信息化核查的規定,根據該條,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那麼信息化核查同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區別在哪裡呢?筆者認為,目的是兩者最關鍵的區別。電子定位側重於管控,目的是實時查看並記錄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軌跡;信息化核查的重點在於核查,是指社區矯正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依職權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各種情況進行核實檢查。如目前部分地區應用釘釘、微信等手機App,令社區矯正對象發送所在位置或通過自拍以及視頻通話報告個人情況的信息化核查手段均屬於此類。

綜上,筆者認為,在《社區矯正法》已經對電子定位進行特別規範的情況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電子定位同信息化核查進行嚴格進行區分,對於符合電子定位特徵的定位設備,不論是否專用或不可拆卸,應一律嚴格遵循《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九條實施。同時應當建立統一信息化工作平臺(這一點下文還要講到),改變目前各地定位、核查措施五花八門、效果參差不齊的局面。同時還應對信息化核查的頻次進行規制,避免出現干擾社區矯正對象正常工作生活需求的情況。

02

保密問題

在目前實行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僅有一處提到保密,即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這裡提到的保密,也僅僅是要求對其檔案保密,未涉及未成年人其他信息的保密問題,對於保密責任也沒有專門規定。

而在《社區矯正法》中,不但保密範圍有了顯著擴大(相關規定具體為:二十九條第三款:“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有“洩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專門規定。

因此,在《社區矯正法》實施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高度重視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保密問題。司法部作為《社區矯正法》規定的社區矯正主管機關,一般要聯合國家保密局發文確定社區矯正工作中國家秘密的範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社區矯正機構也都要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確定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國家秘密,並嚴格落實相應保密措施。否則,一旦出現洩密失密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中的保密問題尤其值得注意。對於電子定位獲得的信息,《社區矯正法》明確提出了保密要求;而對於信息化核查中獲取的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則提出了應當保護的要求。也就是說,社區矯正機構在採取這兩類管理措施時,對於獲得的信息都應採取相應的保密或者保護措施(在國家機關的工作實踐中,對於不屬於國家秘密但需要採取保護措施而不使其公開的工作信息,往往作為“工作秘密”加以處理,進而也被納入保密工作範圍)。這就要求社區矯正機構賴以進行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的信息化平臺具備保密功能,並在各環節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規、文件規定。但目前的電子定位、信息化核查實踐同法定保密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計算機系統的的保密。《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而在目前的實踐中,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大多沒有專門用於電子定位的計算機硬件設備和與之配套的保密設施、設備,開展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使用的就是一般的工作電腦。很多地區開發的定位信息系統甚至就安裝在工作人員的私人手機上,不但公私混同,更談不上保密。而採用釘釘、微信等私人聊天軟件開展信息化核查,也很容易造成相關信息的洩露,同保護要求格格不入。

二是互聯網傳輸的保密。《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而當前各地的定位系統大多是公網運行,根本談不上任何保密措施。前面提到的用私人手機查看定位,則可能因為誤操作等原因導致涉密信息通過私人通信渠道洩露。

三是第三方服務的保密。《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複製、維修、銷燬,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九條還對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由於全國沒有建立統一的包含定位功能的信息化平臺,定位系統均由各地自主開發,甚至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自主聯繫企業開發定位系統。開發企業的資質更是良莠不齊,有的是具有警用裝備生產資質的專業企業,有的則是成立時間短、沒有任何專業技術資質的小微企業。有些企業開發的定位系統連基本的使用體驗都一言難盡,更談不上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要求。

四是涉密工作人員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在這方面,目前查看定位信息普遍沒有設立專人專崗,只要從事社區矯正工作,不論是機關工作人員、聘用社工還是臨時借調人員,均可以自由查看定位,與上述規定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當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對於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的要求是比較散漫的,基本無法滿足《社區矯正法》中關於保密和信息保護的要求。筆者認為,要改善這一現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例如以下幾點:

首先,在信息化建設方面應當統一建立國家級或者省級的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工作平臺,嚴格履行政府採購及招投標程序,確保中標企業具有提供處理涉密信息的資質和特種信息技術裝備開發能力;

其次,在計算機系統和互聯網傳輸方面,配置專門的保密工作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使用同互聯網物理隔離的保密網絡。嚴禁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電子定位信息,嚴禁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尤其是要嚴格禁止目前大量存在的使用私人手機開展電子定位和信息化核查的現象;

最後,在保密管理方面,確定專人專崗處理涉密信息,嚴禁在非工作場所比如家中處理定位及信息化核查信息,嚴禁未經批准將涉密設備帶出工作場所等行為。

03

結語

上邊提到的兩個問題,第一問題無疑需要有權機關出臺《社區矯正法》的實施條例或者細則予以明確,筆者的觀點僅僅是相關規範出臺前的理論探討。而對於第二個問題,則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畢竟《社區矯正法》已經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而距離這部法律實施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留給我們的準備時間真的已經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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