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的答覆

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用出口退稅抵扣應補稅額的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所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需要對其供貨的真實性及納稅情況進行核實的疑點,則出口企業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在上述情況下,出口退(免)稅的辦理流程尚未完成。出口企業有權依法申請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有義務按照職責權限和相關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確認應予退稅的,及時退稅。但在審核過程中的出口退稅款,由於法定的退稅程序並未完成,尚不能確認歸屬企業所有,企業對於尚未得到確認的權益暫時不能處置,因此不能用相應的出口退稅款衝抵因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而需要補繳的稅款。


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的答覆


二、關於出口退稅不應凍結的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的出口業務有被稽查立案、上游供貨企業涉嫌虛開發票等情形的,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後,即可繼續辦理退稅或解除擔保。


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的答覆


三、關於豁免下游企業責任的建議

首先,對下游企業的責任一律予以豁免並不妥當。對於下游企業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被認定為虛開、偽造、變造或非法取得的,下游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或者返納已退稅款。由於下游企業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原因各異,有的是故意取得的,如果不考慮具體情況,一律對虛開企業的下游企業豁免責任,既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又對守法經營企業不公平。再者,按照現行規定,並非上游企業虛開,下游企業就一定不予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下游企業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暫緩辦理出口退稅。下游企業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提交資料證明交易的真實性。經核實,符合現行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繼續辦理出口退稅。同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規範做好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定、處理和複核工作。


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的答覆

不能偷稅漏稅,要系統深入學習稅法,防範涉稅風險


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14日

關於改變由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買單的做法的提案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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