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19)皖0103執4702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 梁輝
住址:安徽省長豐縣朱巷鎮鎮北村店西組
身份證號:3401211988****7317
立案時間:2019-11-01
執行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梁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曹士政借款本金68500元並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產生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借款本金28500元產生的利息自2019年4月2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曹士政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為1580元,由被告梁輝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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