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策略」委託異地法院—查封異地房產—就能無限期拖延麼?

經常有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現了被告在異地有房產,要求法院查封,法院無法分配出人手到異地查封,就會回覆當事人,已經委託了異地法院協助查封,但是需要等一等,因為異地法院他們也管不了等等之類的話,那麼查封異地法院的房產真的需要那麼久麼?難道法院就沒有規定來規範這個行為麼?

這裡方律師要說:要相信我們的司法環境在慢慢進步,法治環境也越來越規範,當然不會也不可能讓他無限期拖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執行事項委託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委託異地法院辦理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事項的,一般不能超過20天。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事項需赴異地辦理的,可以委託相關異地法院代為辦理。

(一)凍結、續凍、解凍、扣劃銀行存款、理財產品;

(二)公示凍結、續凍、解凍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

(三)查封、續封、解封、過戶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

(四)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五)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事項委託系統中列明的事項。

第五條受託法院一般應當為委託事項辦理地點的基層人民法院,委託同級人民法院更有利於事項委託辦理的除外。

第六條辦理期限應當根據具體事項進行合理估算,一般應不少於十天,不超過二十天。需要緊急辦理的,推送事項委託後,通過執行指揮中心聯繫受託法院,受託法院應當於24小時內辦理完畢。

那麼又有當事人會問,為什麼我的案件判決出來了,法院告訴我需要委託異地法院執行,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呢?

這裡我們要搞清楚委託執行和執行事項委託是不同的概念。

執行事項委託就是在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這個行為需要其他法院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而非指整個執行過程,即整個執行過程包括各種執行事項,執行事項只是訴訟和執行過程中的保全措施,防止財產被處分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委託執行是指已經有生效的裁判文書,委託其他法院對裁判文書進行執行的整個過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託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將受託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訴訟策略」委託異地法院—查封異地房產—就能無限期拖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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