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7人偷渡回國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

有不少人選擇這時回國

甚至有人鋌而走險偷越國(邊)境

近期,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重拳出擊開展打擊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從東南亞偷、私渡回國以及與偷、私渡相關連的違法犯罪活動。截至4月3日,共抓獲涉嫌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嫌疑人7名,其中6名被採取強制措施,1名被行政處罰。

這7人偷渡回國

你應該知道的政策

在當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擴散的嚴峻形勢下,為嚴防境外疫情輸入,鞏固龍巖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局面,4月2日,龍巖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發布了關於加強非法入境人員管控工作的通告(第11號)。

通告第一條指出:嚴禁偷越國(邊)境或組織、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嚴禁任何企業、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通告發布後受到社會極大關注。

非法入境人員、偷渡組織者、參與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等

分別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福建省龍巖市司法局、公安局法制支隊的相關專業人士,對11號通告的第一條內容,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角度給予詳細解讀。

據介紹,非法入境相關人員將分別受到以下法律責任追究:

◆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仍組織、運送其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利劍高懸

有非法入境企圖的相關人員

請三思而後行!


來源 :漳平公安、閩西日報、海峽導報、紅網

編輯 | 九一

審核 | 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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