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通過,2021年正式施行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通過,2021年正式施行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依據是按照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就廢止了,稅收徵收依據由原來的“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這是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稅法有哪些變化?


1. 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2. 為規範城建稅的徵管,城建稅法明確規定了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3. 為不增加納稅人稅負,城建稅立法平移了現行稅率規定,考慮到城建稅屬於地方稅,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城建稅法沒有對納稅人所在地作統一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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