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如何避免自己打造的企業易手他人

公司風險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公司發展初期風險一般來自於外部,與客戶市場的風險才會影響企業生存。當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尤其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外部風險對企業影響會越來越小,此消彼長企業內部風險慢慢成為影響企業甚至決定企業發展的主要風險。近年來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家慢慢意識到這個問題,於是公司控制權慢慢成為企業家關注的重點,那麼如何加強企業家對公司控制權呢?

通過近年來本律師經歷的大量股權糾紛,結合司法實踐我認為:

一、管理層面的控制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並非企業家擁有全部股權,員工就一定會聽老闆的,在企業中的控制權更多是靠智慧,是利他,是貢獻,是引領。因為每個人都對自己未來美好的生活嚮往,每個人都希望在更高智慧的企業家引領下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當員工發現實現不了自己的夢想時,員工會離企業而去,企業的控制權也就形同虛設。

經營層面的控制權包括商業秘密、商標、核心技術以及團隊核心人員的任免,財務人員的任免等內容,公章、財務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股權層面的控制

1、股權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持股67%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享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以及公司的分立、合併等權利,持有表決權51%的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可以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2、行動一致原則

創始股東和小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在股東會表決時,小股東在約定的事項上與創始股東意見保持一致。

3、表決權委託

小股東出具授權委託書於創始股東行使,便於在公司決策時形成一致意見,這是在合作之時事先簽好的書面內容。

4、持股平臺

將小股東的股權註冊在單獨的主體中,這個主體可以是有限合夥企業,也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持股主體為有限合夥企業,則由創始股東或創始股東指定的人擔任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如持股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就讓創始股東或創始股東指定的人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執行董事。

5、AB股制度

在境外,A 類股份就是一股一票,B 類股份就是一股十票(甚至更多),創始股東可以拿 B 類股份。例如,京東的劉強東、百度的李彥宏,就是通過 設立AB 股增大自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在境內,根據因為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不容許設立 AB股制度,而有限公司可以採取同股不同權的制度。我變通的方式是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創始股東擁有某些重大事項的表決權,也能夠達到這一目的。

6、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的分立、合併、以及變更公司的形式,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多數才能通過。我在此基礎上,可以將重大事項擴大,如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分紅、公司的預算、決算,重大的人事任免,包括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上市計劃、包括公司董事會的席位改變、董事會成員的任免等這類重大的事情,創始股東可以想有一票否決權,以保證他對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7、代持

對於不太熟悉的合作伙伴或者員工,可以採取籤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以保證創始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待時機成熟,再將代持股權轉化成註冊股。

8、控制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創始人如能夠委派或者提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這對公司控制權意義重大。通常情況下,董事會成員的委派是根據股東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委派的,創始股東出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需要,可以與其他的股東約定,創始股東有權委派董事會里的多數成員,並且將這一約定寫入公司的章程。

肖志強律師多年來一致專注企業法務,歡迎與各位有識之士交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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