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年終獎,2020年1月發,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最近一直在說年終獎、個稅所得稅彙算的一些事情,然後小編髮現還有很多朋友對於收入屬於哪個期間有誤解。

有些朋友就問,2019年考核的年終獎,公司2020年1月才實際發放,那這個年終獎屬於職工2019年的收入嗎?如果這筆年終獎我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稅,那麼2020年對2019年綜合所得進行彙算的時候,我是否需要考慮這筆收入?

實際上2020年1月才發放的年終獎,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口徑,稅款所屬期是2020年1月,2020年2月進行申報。稅款所屬期是2020年,所以這筆收入是計入2020年的。

我們登陸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自己的收入情況,都是以稅款所屬期的範圍來查詢的,2019年的收入那就是稅款所屬期對應為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的收入。

關於這個稅款所屬期的規定,實際上是以實際發放時間來判定的。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

2019年的年終獎,2020年1月發,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2019年的年終獎,2020年1月發,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納稅人之所以出現上述疑問,主要是對以下四個時間點沒有深刻理解,其實只要弄懂了這四個時間點的含義,就可以輕鬆明白個稅上的收入屬於哪個期間了。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3、個稅代扣(應稅)時間:4、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A公司2019年12月應發員工小張當月工資5000,2019年年終獎2萬元,2019年12月15日,實際發放了5000的工資,2萬元工資在2020年1月春節之前發放。

一、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假如員工小張在A在公司就業,通過工作,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和取得2019年年終獎2萬,實際上費用都屬於企業2019年的費用支出,雖然2萬元實際2019年實際尚未支付,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這兩筆費用的所屬時間都是2019年。企業需要及時計提。

12月計提

借:費用 25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25000元

二、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即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期間。

小張12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1月份的工資;1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年終獎。11月的工資所得時間就是2019年12月,年終獎所得時間就是2020年1月份。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所以,所得時間就是實際取得。

三、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12月實際發放,發放工資部分,不考慮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1月支付年終獎

借:應付職工薪酬 20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元

貸:銀行存款 20000-*元

所以,所得期間也就是代扣稅款期間,也就是稅款所屬期。

四、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1月申報12月5000的個稅,2月申報1月實際發放年終獎的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元。

綜上所述,實際上你只需要記住,什麼時候發放稅款所屬期就是什麼時候,那麼收入就屬於那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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