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保護 | 誠實信用原則下商標正當使用認定

案情簡介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系第665336號“立邦”文字、第1692156號字形圖形以及第443926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並於2015年授權廣州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下稱立邦公司)使用上述商標並可以自身名義進行維權。


2017年,汕頭某化工店與立邦公司簽訂了年度經銷協議,並約定:在經銷協議終止後15日內,化工店應當將所有貨款全部結清,並拆除容易引起混淆的招牌、裝潢,將立邦公司提供的所有廣告宣傳物品(如燈箱、貨架等)返還立邦公司。


雙方的經銷協議於2017年底終止後,化工店仍在其所經營的門店、店鋪招牌、貨架等處大量使用帶有“立邦”文字和第1692156號字形圖形等商標標識。立邦公司認為化工店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化工店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化工店則認為,其經營場所上的商標標識是立邦公司組織施工的,雙方合作關係結束後,因客觀原因未及時對招牌予以拆除,但起訴後已經拆除,店鋪的“立邦漆”產品系從其他代理商購進,來源合法,不存在經營偽劣產品的情況。


審理結果

鑑於本案是在立邦公司與化工店簽訂的產品經銷協議終止後發生的糾紛,且立邦公司起訴後化工店已主動停止侵權,汕頭中院積極主持、促成雙方當事人庭外調解。

商標權保護 | 誠實信用原則下商標正當使用認定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化工店對“立邦”文字和第1692156號字形圖形等商標標識的使用是否正當。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一種排他性使用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使人誤以為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權人。本案的特殊性在於,立邦公司與某工業店曾簽署經銷協議,在經銷協議終止後,化工店仍繼續使用案涉註冊商標標識,且店鋪所銷售的“立邦漆”產品均有合法來源,系立邦公司的正品。


那麼,既然某化工店銷售的是“立邦漆”正品,使用案涉商標也是有因可循,為何就涉及侵權了呢?該問題就涉及到了商標正當使用問題。


本案中,化工店對涉案商標的使用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經營正面匾額上對商標的突出使用。該種使用方式容易使公眾把化工店一般油漆銷售者的身份與立邦漆這種特定產品來源聯繫在一起,讓一般消費者誤以為化工店系經立邦公司合法授權許可的、只銷售立邦漆商品的銷售商,進而容易導致公眾對店內銷售的其他商品來源與立邦漆品牌產生混淆。在雙方商標許可使用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下,化工店已非善意使用人,其使用行為依法當屬商標專用權侵害行為。二是在貨架、室內的背景牆等處對案涉商標的使用。該種使用方式是一種商標的指示性使用,是銷售商為了說明、指示自己所經營的商品,無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該種使用方式符合正常商業慣例,註冊商標權利人無權主張禁止或要求民事賠償。


法官點評

一般而言,判斷商標使用人對他人註冊商標是正當使用,主要考慮以下三個要件,一是在使用意圖上要善意,對相關商品的使用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商品;二是在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常必要的範圍;三在使用效果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滿足以上三個要件的即可認定為正當使用。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後,被許可人如繼續銷售帶有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正當地使用他人商標標識,避免超出正常必要的範圍而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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